名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二節  起降機場
第四條
  進出本區之中外航空器,以在本區內之國際機場起降為原則;非經空軍
  總司令部核准或因緊急情況,不得在本區內各軍用基地起降。
第五條
  本國民用航空器,在本區內作定期、不定期或特許飛航經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者,如有借用軍用機場之必要,應依照空
  軍軍用機場借用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