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三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應於進入本區前一場站填寫飛行計畫,並
  詳閱有關本區發布之飛航公告,俾免臨時變更飛行計畫、誤進軍事演習
  危險區域,或發生意外事件。
第七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臺北區域
  管制中心(TAIPEI CONTROL)或民航局臺北通信中心(TAIPEI RADIO)
    建立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
  間不得有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
  因無線電故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
第八條
  中外航空器在本區飛航時,除事先取得許可外,不得飛離指定之航路及
  預定之航線。其偏離航路或航線中心線之最大限度為左右各二十浬,並
  須經常守聽民航局區管中心或其他指定電台之頻率,及遵守一切航管指
  示與規定。
第九條
  中外航空器,違反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中國空軍得派機
  攔截。
第十條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關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宜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UHF234 MHZ與攔截機建立直接通信,無
       UHF時,使用 VHF121.5 MN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
      或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
      。其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如附件
      二),採取規定之行動。
第十一條
  中外航空器,如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致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
  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