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十條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關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宜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UHF234 MHZ與攔截機建立直接通信,無
       UHF時,使用 VHF121.5 MN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
      或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
      。其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如附件
      二),採取規定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