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內線機場禮遇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修正

  一、為維護機場安全並參考國際禮儀,有關國內線機場禮遇規定,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禮遇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別禮遇:指車輛進出機坪接送,應派專人引導直接進、出機
          場管制區。
    (二)一般禮遇:指由公務門進、出機場管制區。
          禮遇作業應配合機場設施辦理,並得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對禮遇
          對象、物品及其車輛實施檢查。無設置公務門之機場,則依一
          般安檢作業辦理。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特別禮遇:
    (一)我國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
    (二)應我國邀請之友邦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及外長層級以
          上之貴賓。
    (三)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及隨扈。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禮遇:
    (一)外國駐華使館(或代表機構)館長或相當職級官員。
    (二)應我中央政府各部會邀請,需予一般禮遇之外國貴賓。
    (三)中央政府三級機關以上正、副首長及中將階以上武官或相關職
          級官員。
    (四)院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及議會正、副議長。
    (五)中央民意代表。
    (六)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及隨扈。
    (七)軍民合用機場所在地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正、副指揮官。
    (八)其他依法規應予隱密保護或安全維護之對象。
  五、禮遇申請機關:
    (一)特別禮遇由總統府、五院或外交部申請。
    (二)一般禮遇由有關院、部、會、院轄市、縣(市)之機關及議會
          申請。
  六、禮遇申請及執行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禮遇申請機關應以書函或傳真函(如附件)於搭機二十四小時
          前向相關航空站提出申請,並由航空站通知航空警察局相關分
          局、分駐所配合辦理。
    (二)禮遇作業由申請機關派員事先辦理各項手續,於進出機場管制
          區時,經執勤人員查核後通行。
  七、申請禮遇機關申報不實者,應負相關法令責任。
  八、航空站對於合乎禮遇之對象,得應其臨時需要,請航空警察局相關
      分局、分駐所配合辦理禮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