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地區定期航線獎助金分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修正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
      離島航線獎助辦法,以公平、公正及公開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以
      下簡稱業者)經營離島地區定期航線獎助金分配作業,特定訂本要
      點。
      本要點所稱離島地區係指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
      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地區。
  二、業者經營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每年十一月
      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者。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者。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者。
          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當年度不得申請獎助金。
          但其失事顯著不可歸責於業者,並經民用航空局飛航安全評議
          會評定者,不在此限。
  三、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召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補貼及獎
      助審查會,依據年度獎助金預算及獎助原則(如附件二)進行獎助
      金分配審議作業。
  四、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
      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