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一、本局為貫徹公開、公平、公正之人事陞遷制度,爰依照公務人員陞
      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設置民用航空局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本局人員陞遷規章及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之審核。
    (二)陞遷人員資格條件及各項資績評分之審核。
    (三)陞遷人員排名順位之提報與建議。
    (四)局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三、本局委任一職等以上至簡任第十職等各級職務人員之陞遷,應提送
      本會審議。
  四、下列人員之陞遷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本局一級單位主管暨附屬
      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陞遷。
      機要人員之陞遷。
      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之陞遷。
      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陞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務所列
      職等範圍內陞等任用。
      權理人員經依法取得陞等任用資格,在原職務陞等任用者。
  五、本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由本局編制
      內職員選舉產生七人外,餘由局長指定之本局副局長一人、主任秘
      書暨組室主管組成,並指派副局長為主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
      連任。
  六、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之。
  七、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八、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九、本會會議應有現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其表決以無記名投票為之,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會舉行會議時,委員對其本身或其與被甄審人員有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之甄審案件應迴避之,如係屬其主管業務者
      不在此限,但無表決權。
  十一、本會之決議案,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並應自決議之日起三日內
        連同會議紀錄簽報局長核定,局長認為不能同意時得交回再議,
        對再議之決議仍不同意時,得逕行核定之。
  十二、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會議之議事內容,應嚴
        守秘密,不得洩漏。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
  十四、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