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制(訂)定
第一點
一、本要點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八條第
四項訂定之。
第二點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機場噪音防制費及防制設施補助爭議事件之審議。
(二)各機場噪音防制工作計畫之審議。
(三)各機場噪音防制工作執行成果之審議。
第三點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三分之二委員由環境工程、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法律、噪音防制之學者專家擔任,其餘委
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本局派員兼任,聘期兩年,聘期
屆滿得續聘之。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
其中一人由本局指派副局長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互選之。
第四點
四、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與
協調,由本局航站管理小組組長兼任;另置秘書若干人,由民航局
遴派適當人員兼任,承辦本會相關工作。
第五點
五、本會召開會議時,由二位召集委員共同主持;召集委員一人因事不
能出席時,由另一召集委員為主席單獨主持;二位召集委員均因事
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
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之出席;學家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其餘委員得指派相
關業務單位代表出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
遇有表決之議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
第六點
六、本會委員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審議事項,應主動迴避。
第七點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
費或交通膳宿費。
第八點
八、本會工作所需各項作業費用,由各機場噪音防制費年收入百分之五
之額度項下支應。
第九點
九、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