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制(訂)定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 1月18日陸經字第0940000983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於春節及
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大陸台商(含投資事業負責人及受聘僱員
工)及其眷屬往返兩岸(以下簡稱「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
定之六家大陸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
往台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回大陸)均應依現行台北 /高雄 -香港
國際航線所經航路飛越香港。
停降航點
五、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
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或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台灣地區
則限定為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
包機期間
六、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期間自94年 1月29日起至94
年 2月20日止。
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飛航架次總計以
往返各24架次為限。
飛航架次、額度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前,應先向民航
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
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搭乘「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旅客,以台商及其眷屬為限
,其名單之審核,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
)辦理。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於預計起飛十
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證明文件,
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
輸業代理申請。並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將經境管局許可之旅客
名單補送民航局。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
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
運務及旅客消費權益相關事宜。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進入台灣地區時
應已備妥保證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
執照及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
、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及其他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