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制(訂)定
一、
一、(制定依據)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11月30日陸經字第094002
1815號函辦理。
二、(制定目的)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
春節及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臺灣地區居民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以下簡稱兩岸春節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資格)申請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六家業者
為限。
四、(飛經航路)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
灣)及去程(由臺灣飛回大陸)均應依現行臺北 /高雄飛越香港至
大陸之航路飛航。
五、(停降航點)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
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及廈門高崎
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六、(包機期間)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 1月20
日起至95年 2月13日止。
七、(飛航架次、額度)六家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飛航架次
總計以往返各36架次為限。
八、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
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
之時間帶。
九、(承載對象)搭乘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旅客,以持有雙方合法有效
入出境證照之臺灣地區居民為限。
十、(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應經民
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
)、包機合約副本及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
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
,始可飛航。
十一、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
航機務查核。
十二、(其他事項)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兩岸春
節客運包機准駁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
理。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