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 7月 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於節日及
      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旅客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
      兩岸節日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定之六家業
      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
      程(由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及南
      京祿口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
      、臺中清泉崗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場、花蓮機場、金
      門機場及臺東機場。
包機期間
  六、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期間,原則上限於春節前後各14天;清明
      、端午及中秋三節前後各 7天;惟實際起迄日期,交通部將函知民
      航局轉知相關業者。
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春節期間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
      各48架次為限,惟往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之包機以往返各30架次為
      上限;清明、端午及中秋節期間各以往返各12架次為限。
飛航架次、額度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前,應
      先向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
      得於前揭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承載對象為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之旅客。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應具備保安計畫,並於預計
      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證明
      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
      航空運輸業代理申請。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者,應委託飛
        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旅客消
        費權益相關事宜。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進入臺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
        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執照及航空人
        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
        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國際航線
        包機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