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監督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 修正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中立機構辦理國際機場時間帶(
以下簡稱時間帶)協調業務,為監督其辦理情形,設民用航空局國
際機場時間帶協調監督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時間帶協調業務辦理情形。
(二)調處時間帶協調之爭議。
(三)提供時間帶協調改善之建議。
(四)其他時間帶協調監督相關業務。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一名)兼任;其餘委員計分為
本局派兼委員(以下簡稱本局委員)及外聘委員,其成員如下:
(一)本局委員:空運組組長、飛航管制組組長、場站組組長及桃園
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飛航服務總台等單位代表各一
人。
(二)外聘委員:交通部航政司、臺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中華
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立榮航空公司、復
興航空公司、華信航空公司等單位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空運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
責推行會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局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秘書推行
工作。
五、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擔任之。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