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飛航安全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修正
(尚待補充資料)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瞭解民用航空運作現況與發展
,策勵整體飛航安全,諮詢產、官、學各界建議,設民用航空局飛
航安全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處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之分析、建議與諮詢事項。
(二)教育訓練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政策法規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四)航空安全督導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五)維修資源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六)航空保安督導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七)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局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計分為本局派兼委員及局長遴選之適當人員擔任。
(一)本局委員:主任秘書、企劃組組長、空運組組長、飛航標準組
組長、飛航管制組組長、助航組組長、場站組組長、人事室主
任、會計室主任、民航人員訓練所所長、飛航服務總台總台長
、航醫中心主任、資訊室主任、桃園國際航空站主任、台北國
際航空站主任、高雄國際航空站主任。
(二)外聘委員: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飛行安全基金會董
事長、飛行員協會理事長、航空警察局代表、飛航管制員協會
理事長、飛航安全電子協會代表、空軍軍官學校飛行安全教育
訓練中心主任、空軍總部督察長室飛安組組長、國籍航空公司
總經理、航空器維修廠所代表、資深航空安全專業人士、航空
安全學者。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卸
任委員之聘書自卸任之日起即自動失效,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設資訊分析、教育訓練、政策法規、航空督導、維修資源及航
空保安等六個工作小組,由局長邀請資深航空安全專業人士擔任小
組長及副小組長,各工作小組負責事項詳如附表。
各工作小組得視需要設置專案研究小組以強化本會功能。
各工作小組得就其與本局各組室業管與飛安相關事項取得必要資訊
,分析彙整後送本會會議備查。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顧問若干人,由
本局聘任,負責法律事務、飛安教育、民航政策及資料分析之諮詢
;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派兼擔任或必要時得約聘適當
人員擔任。
六、本會為鼓勵民航從業人員報告飛安事件,設民航從業人員專用局長
飛安信箱,由專人負責,陳局長核閱後密交本局相關組室或提交本
會處理。民航局對於民航從業人員專用局長飛安信箱內自願填報之
飛安事件,對填報人以不處分及匿名處理為原則。
七、本會會議由各工作小組研擬相關議題提交執行秘書綜整,並由執行
秘書擬定會議程序奉核後發會議通知單,外聘委員由召集人(副召
集人)視相關議題邀請參加。
八、本會由召集人每一年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本會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
之一擔任主席。
九、本會委員及辦事人員如係本局派兼者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
規定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