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審查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修正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之協
      調與監督,設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補助爭議事件之審查。
    (二)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補助計畫之審查。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委員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交通部航政司代表一人為當
      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由各委員推選副召集人
      一人:
    (一)有關機關及本局指派之代表。
    (二)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機工程、交通運輸、法律
          、噪音防制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遴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本
          局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局負責業務
      之組長兼任;並得另聘專任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另召
      集人得視會務需要指派本局現職人員兼任會務工作。
  五、本會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審查事項,應主動迴避。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
      費或交通膳宿費。
  九、本會所需各項費用,由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