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一章  飛航測試
  一、作業程序:
    (一)飛航測試為鑑定航管、通信及助航設備之工作性能,確實符合
          運用標準,並根據儀表指示加以分析,提出書面報告,分送有
          關單位,藉以達到品質管制之目的,特訂定本程序。
    (二)飛航測試由飛航標準組負責任務派遣,並指派工作項目之駕駛
          員(機長、正駕駛員、副駕駛員)、飛航作業員(電子員、機
          械員、飛航管制員)、航空器維修廠維修員及經緯儀操作員執
          行測試任務或兼訓練;飛航測試作業時間包括下列:
          1.測試前作業時間。
          2.飛航時間。
          3.測試後作業時間。
    (三)飛航測試工作項目如下:
          1.對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航管、通信及助航設備
            飛航測試計畫之研擬與執行。
          2.鑑定設備之工作性能,以符合運用標準。
          3.依飛航測試結果,宣布設備之工作等級,並建議飛航公告之
            發布。
          4.在測試過程中,如發現有礙飛安之障礙物,應提出報告,並
            提出建議,供有關單位採取防範措施。
          5.測試機維護之督導。
          6.其他有關測試協調與連繫事項。
    (四)測試類別及優先次序:
          1.測試類別如下:
           (1)台址堪定。
           (2)啟用測試。
           (3)定期測試。
           (4)特別測試。
           (5)不定期監視。
          2.優先次序如下:
           (1)失事調查之測試。
           (2)設備修復之測試。
           (3)經航空器報告設備故障之測試。
           (4)新架設之啟用及儀航程序之測試。
           (5)台址堪定之測試。
           (6)定期測試。
           (7)調整設備使其符合運用標準之測試。
    (五)飛航測試期限依下列規定:
          1.儀器降落系統( ILS)及左右定位輔助台( LDA)每一百二
            十日測試一次。
          2.特高頻多向導航台( VOR)及太康台( TACAN)每一百八十
            日測試一次。
          3.測距儀( DME)每三百六十日測試一次。
          4.機場搜索雷達( ASR)及航路搜索雷達(ARSR)每三百六十
            日測試一次。
          5.歸航台( NDB)及定位台( LOCATOR)每三百六十日測試一
            次。
          6.特高頻( VHF)及超高頻( UHF)無線電收發機每三百六十
            日測試一次。
          7.目視進場滑降指示器(VASI)、精確進場下滑道指示器(PA
            PI)及進場燈光系統( ALS)每一百八十日測試一次。
          8.微波降落系統( MLS)每一百二十日測試一次。
          9.第一目至第八目之飛航測試期限,得視天候或測試裝備狀況
            提前或延展三十日完成。
    (六)設備工作等級:飛航測試人員於測試完畢後,應宣布設備為下
          列等級之一:
          1.無限制使用(UNRESTRICTED),係指設備性能,均符合測試
            手冊規定之運用標準。
          2.限制使用(RESTRICTED),係指設備性能,僅有小部分不能
            達到運用標準,且不危害飛航安全者,但此種情形,應於發
            布飛航公告時,詳細註明。
          3.不能使用(UNUSABLE),係指經飛航測試,設備性能不能達
            到測試手冊規定之運用標準者,並應立即發布飛航公告。
    (七)年度測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由飛航標準組擬訂飛航設備年度
          測試計畫,報請核准後實施,並分送飛航管制組、人事室、會
          計室及飛航服務總臺。
    (八)測試任務派遣及處理程序:
          1.測試任務派遣,由飛航標準組根據年度測試計畫及飛航測試
            申請單辦理之。
          2.申請派機測試單位,如需台址堪定、啟用測試或特別測試時
            ,應填具「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申請單」(如附表一)於預
            定測試前二十四小時,送飛航標準組。
          3.飛航標準組簽派任務時,承辦人應填具「民用航空局飛航測
            試任務派遣單」(如附表二),送陳組長或代理人核定。
          4.測試任務經核定後,並以電話通知該受測設備單位,準備測
            試事宜。
          5.飛航服務總臺設備單位,應按年度計畫所訂之定期測試或申
            請飛航測試時間之前,完成地面測試作業。
    (九)測試前作業:飛航測試人員於二小時執行完成下列事項:
          1.測試機維護人員應按飛機檢查表逐項詳細檢查測試機,並加
            妥所需航空用油。
          2.空用電子裝備應由飛航服務總臺空用設備台負責,按「民用
            航空局飛航測試前電子裝備檢查表」(如附表三)檢查電子
            裝備。
          3.測試機機長對測試任務組員執行任務提示:
           (1)測試類別、地點、助航裝備。
           (2)氣象分析、飛航公告。
           (3)航行計劃、載重平衡。
           (4)航路、測試區、起降站天氣。
           (5)測試程序、地面障礙。
           (6)組員編組、通信、安全、行動、機務狀況、緊急處置等提
              示。
           (7)問題研討。
          4.測試機電子員應準備設備航圖,並標明飛航測試輻射線、飛
            行高度、地面檢查點之航向及距離,以及該設備之有關一切
            資料。
          5.經緯儀操作員應備妥差分衛星定位系統或經緯儀及陸空通話
            機。
    (十)測試機放行:測試機駕駛員應持「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任務乘
          員艙單」(如附表四)一式二份至航空站航務組辦理放行手續
          ,並至航空警察局清艙組辦理清艙後,執行飛行前各項檢查工
          作。測試任務如需起降軍民合用機場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相關
          規定及「民用航空局使用空軍基地協議書」辦理。
    (十一)設備不符合運用標準之處理:
            1.在測試進行中,發現設備有部分不符合運用標準時,應於
              空中詳加測試,並提供充分資料,以利調整或修理,並在
              空中或地面等待通知調妥後測試;如在短時間內,無法修
              復時,始行終止該次之測試。
            2.測試機飛離受測設備單位前,測試機機長應將該設備之工
              作等級,告知該單位。
            3.受測設備單位應按照測試機機長所宣布之設備工作等級,
              按規定辦理。
            4.如飛航標準組或設備單位,對設備不符合標準之原因,不
              能判定時,應將其測試所得之資料(記錄紙等)儘速送交
              有關單位處理。
    (十二)測試後作業:飛航測試人員於一小時執行完成下列事項:
            1.落地關車後飛航組員執行飛行後各項相關測試機裝備檢查
              及簽證。
            2.任務歸詢:
             (1)測試程序、航管管制、空地配合、組員協調、不正常及
                緊急狀況處置等檢討改進。
             (2)對測試資料判讀、詳加分析,研擬測試報告,其方式如
                下:  測試任務完畢後,飛航測試人員應填寫飛航測
                試報告表(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八)陳核。
                  測試報告表,分送飛航管制組、飛航服務總臺。
                  飛航服務總臺於接獲測試報告後,如受測設備「不
                能使用」或啟用測試外之「限制使用」,應即發布飛航
                公告,並速派員檢修,經地面檢查確實恢復正常後,再
                申請覆測。
            3.問題研討。
    (十三)測試機內電子裝備與測試裝備之修護及校驗,均交由飛航服
            務總臺空用設備台負責,飛航標準組負責協調。
    (十四)為確實瞭解及掌握本局通信、助航設備及航管等作業之情況
            ,得派飛航管制組或飛航服務總臺人員隨機作業。
    (十五)飛航測試任務執行完成後,應填具「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作
            業執行工作表」(如附表五)。
  二、行政事項:
    (一)支援測試任務所需交通工具,由當地之航空站或受測單位提供
          行政及車輛支援。
    (二)飛航測試人員作業鐘點費支報程序:
          1.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標準組飛航測試及各類查核作業鐘點
            費支給表」支報,以飛航測試作業派遣任務架次計算,每架
            次四小時,任務超出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申請時應檢附
            下列文件,由領款人、承辦人會有關單位及主管蓋章,陳核
            後領款:
           (1)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人員飛行作業時間表(如附表六)。
           (2)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作業費支報清冊(如附表七)。
          2.測試人員差旅費之支報,依本局規定辦理。
          3.測試經費預算,應用於測試航管、通信、助航設備及儀航程
            序之有關項目。
    (三)測試機航空用油撥款:
          1.每次加油後,由機長或機械員於加油單上簽章,並將第三聯
            攜回保存,以便撥款時核對。
          2.石油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加油單,經核對相符後,簽請撥付。
    (四)測試機維護及維護撥款:
          1.測試機之維護,除特殊情況外,以交國人自營維護機構辦理
            為原則。
          2.測試機每月維護數額,經負責維護機構提出估價單,會同會
            計室議價,陳請核准,其撥款方式與航空油料同。
          3.測試機定期維護,按維護手冊辦理。
    (五)測試作業相關文件保存及銷毀:
          1.測試機飛航準備文件,應保存三個月,逾期銷毀
          2.測試機維護簽證紀錄文件,應保存六個月,逾期銷毀。
          3.年度測試計畫、測試報告表,應保存二年,逾期銷毀。
            第二章  受測單位之配合作業
  三、地面測試應根據年度飛航測試計畫,於各該設備飛航測試預定日期
      二日前完成地面測試,並作成報告予以備查,如遇飛航測試不合格
      時,應將各該資料,由受測設備單位,送飛航服務總臺研判及參考
      。
  四、遇有特殊情況,各項助航設備需經特種飛航測試合格始能開放運用
      者,由維護單位另行申請。
  五、助航設備可實施地面測試者,其程序應根據航電維護手冊辦理。
  六、各項助航設備,如因天氣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舉行飛航測試時,應
      由受測單位仍照預定計畫作地面測試,將各資料作成紀錄,陳報備
      查。
  七、各項助航設備,如僅因天氣不能以差分衛星定位系統或經緯儀進行
      各項飛航測試時,測試機應用地標校測其準確度,其結果視同飛航
      測試報告,但嗣後天氣情況許可時,應即補行飛航測試。
      第三章  飛航測試權責劃分
  八、飛航標準組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年度飛航測試計畫之擬訂。
    (二)飛航測試工作之協調及執行。
    (三)測試報告表及受測設備工作等級之宣布。
    (四)測試機之維護督導。
  九、飛航管制組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特別測試之申請及有關幕僚作業。
    (二)會同實施有關之測試。
    (三)飛航公告之發布。
    (四)不合格設備改正督導事宜。
  十、飛航服務總臺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特別測試之申請及有關幕僚作業。
    (二)地面測試之執行。
    (三)飛航測試之配合實施。
    (四)測試機測試裝備之修護與校驗。
    (五)航管、通信、助航設備與其他地面測試裝備之修護及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