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實施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所屬民航人員訓練業務有所遵
循,並能順利執行,發揮訓練最大功效,增進受訓人員之學識及技
能,以促進民航事業之發展,保障飛航安全,特訂定本程序。
二、適用範圍:
(一)本程序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訓練與使用年度訓練經費之所有單位
及受訓人員。
(二)採購新裝備所產生之訓練需求,應於購案合約中明列售後服務
及技術轉移各階段廠商所負之訓練責任,如確有派員赴國外受
訓之必要時,應將所需費用列入購案預算中。
(三)奉核定之其他訓練項目。
本程序不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觀摩、訪問、參加研討會議等各項
人員。
三、本局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企劃組負責訓練業務之規劃與策定、年度訓練需求之審查
與督導。
(二)民航人員訓練所負責國內訓練之執行、改進建議及民航人員訓
練手冊之編訂,必要時得請訓練需求單位研擬訓練手冊草案。
(三)本局各訓練需求單位根據業務及人力需要,提出訓練需求、訓
練計畫、訓練建議與在職訓練、國外訓練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四)本局人事室(及各人事單位)負責受訓人員資歷之審核,學經
歷管制及人事運用。
(五)本局各幕僚單位負責業管單位訓練手冊之審核。
(六)軍民政府機構及各民航業經本局核准後委請民航人員訓練所代
為訓練者,負責訓練手冊或計畫之訂定、技術審核及督導。
四、訓練種類及項目:
(一)訓練種類:
1.職前訓練。
2.現職人員專精、複訓訓練。
3.在職訓練。
4.遠距訓練。
5.其他。
(二)訓練項目:
1.管理及一般業務。
2.飛安管理。
3.飛航管制。
4.航電工程。
5.航空通信。
6.航空氣象。
7.飛航情報。
8.資訊管理。
9.航站經營。
10. 場站工程。
11. 航務管理。
12. 機場消防。
13. 空運危險物品安全處理。
14. 其他。
五、國內訓練:
(一)本局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填具「年度民
航人員國內訓練需求表」(如附表一)提出下年度之訓練需求
報局。現職人員專精訓練及在職訓練,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三個
月,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本局根據各單位所提訓練需求委請民航人員訓練所,就該所能
量協調各派訓單位,調製年度訓練需求,經本局審查後陳報交
通部。
(三)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訓
練之各項準備。
(四)民航人員訓練所根據年度訓練需求,實施年度訓練,如因臨時
需要增減,應於執行前七日報局核定。
(五)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每一班次訓練實施完畢將訓練實施成果、
進度、訓練成效檢討報告及受訓人員成績送本局及各有關單位
。
(六)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年度終結對全年訓練之實施,包括協調作
業、教學設備、教師、教材、課程內容、訓練績效及其他有關
訓練工作之執行事項作全般之檢討,於本局年終檢討會前報局
。
(七)各單位對參加訓練合格之人員,自結業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改
派與訓練性質不同之其他工作。
(八)民航人員訓練所對受訓人員成績特優劣者,得按規定通知原單
位予以獎懲。
(九)民航人員訓練所,為執行訓練業務,應按本局各訓練需求單位
所訂定之訓練計畫,規劃、制定訓練課程,遴聘師資。
(十)民航人員訓練所對於訓練期滿合格之學員,應依規定分別核發
結業證書、訓練證明或終身學習護照時數之線上認證。
六、國外訓練
(一)國外訓練之實施,應基於業務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選派適當
人員赴民航各類專業與先進之訓練機構受訓,以吸收新知返國
後能擔負工作,且能擔任教師轉訓有關人員。
(二)本局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填具「民用航
空局年度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表」(如附表二)提出下
年度之國外訓練需求報局。
(三)本局企劃組就各單位提出之國外訓練需求召開會議審查後送人
事室併同其他出國計畫陳報交通部核定,並編列預算。
(四)國外年度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本局分別協調國外有關機構
實施。
(五)國外年度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派訓單位應將填具完成之「因
公出國審核表」(如附表三)、「承諾書」(如附件一)及「
費用預算表」(如附表四)送局。
(六)奉派赴國外受訓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條件
。
但對本局採購無使用經驗之新裝備之合約訓練,如具有合格知
識技能之專業技術人員不能盡符合各條件者,不在此限。
(七)受訓人員接受訓練完畢,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受訓報告報局。
(八)受訓人員返國後,其回本局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
間相同。前述受訓人員經本局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
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受訓人員違反承諾書或本款規定
者,應賠償出國全部費用。
(九)出國受訓期間,受訓人員不得自行變更受訓班次或請求延長,
於受訓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