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制(訂)定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7年 6月20日陸經字第0970010307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週末及其前後
      期間飛航包機載運旅客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週
      末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業者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
      由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及南
      京祿口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
      、臺中清泉崗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場、花蓮機場、金
      門機場及臺東機場。
包機期間
  六、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之期間為每週五(零時)至次週一(二十四
      時)。
飛航架次、額度
  七、業者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每週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各18架次為
      限。根據市場需求等因素適時增加班次。惟往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之包機以往返各 9架次為限。
飛航架次、額度
  八、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週末客運包機前,應先向
      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得於
      前揭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兩岸週末客運包機承載對象為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之旅客。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業者申請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逐
      月於預計起飛十五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經
      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
      航-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
        航機務查核。
其他事項
  十二、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兩岸週末客運包機准
        駁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國際航線
        包機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