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修正

第三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起飛重量│大於或等於│小於或等於│介於三四、0│
│測點    │二七二、0│三四、00│00公斤重至│
│        │00公斤重│0公斤重  │二七二、00│
│        │          │          │0公斤重之間│
├────┼─────┼─────┼──────┤
│進場音量│   108    │   102    │91.83+6.64  │
│        │          │          │log M       │
├────┼─────┼─────┼──────┤
│橫向音量│   108    │   102    │91.83+6.64  │
│        │          │          │log M       │
├────┼─────┼─────┼──────┤
│起飛音量│   108    │    93    │67.56+16.61 │
│        │          │          │log M       │
├────┼─────┴─────┴──────┤
│備    註│1.進場音量測量點:從跑道頭向內三00│
│        │  公尺(即著陸點)起,三度下滑角,一│
│        │  二0公尺(三九四呎)垂直高度位置點│
│        │  、即自跑道頭向外延伸二、000公尺│
│        │  位置。                            │
│        │2.橫向音量測量點:飛機起飛點位置之橫│
│        │  面,距跑道中心線(或延伸跑道中心線)│
│        │  六五0公尺之平行位置,即起飛過程中│
│        │  噪音量最大的位置。                │
│        │                                    │
│        │3.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開始滑行點起│
│        │  ,自跑道中心線向外延伸至六.五公里│
│        │  之位置。                          │
│        │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第四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前曾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
  ,並在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後重行修改其
  機型設計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起飛│起飛│起飛重量介於│
│點│擎│量之上│重量│重量│重量│上、下限值間│
│  │數│限值(│大於│之下│小於│之噪音管制標│
│  │目│公斤重│或等│限值│或等│準          │
│  │  │)    │於上│(公│於下│            │
│  │  │      │限值│斤重│限值│            │
│  │  │      │之噪│)  │之噪│            │
│  │  │      │音管│    │音管│            │
│  │  │      │制標│    │制標│            │
│  │  │      │準  │    │準  │            │
├─┼─┼───┼──┼──┼──┼──────┤
│進│  │      │    │    │    │89.03+7.75  │
│場│  │二八0│108 │三五│101 │log M       │
│音│  │、00│    │、0│    │            │
│量│  │0    │    │00│    │            │
├─┼─┼───┼──┼──┼──┼──────┤
│橫│  │      │    │三五│    │83.87+8.51  │
│向│  │四00│106 │、0│97  │log M       │
│音│  │、00│    │00│    │            │
│量│  │0    │    │    │    │            │
├─┼─┼───┼──┼──┼──┼──────┤
│  │二│      │    │四八│    │70.62+13.29 │
│  │具│三二五│104 │、三│93  │log M       │
│  │以│、00│    │00│    │            │
│起│下│0    │    │    │    │            │
│飛├─┼───┼──┼──┼──┼──────┤
│音│三│三二五│    │三四│    │介於三四、0│
│量│具│、00│107 │、0│93  │00至六六、│
│  │  │0    │    │00│    │七二0公斤重│
│  │  │      │    │    │    │間為67.56+16│
│  │  │      │    │    │    │.61log M,介│
│  │  │      │    │    │    │於六六、七二│
│  │  │      │    │    │    │0至三二五、│
│  │  │      │    │    │    │000公斤重│
│  │  │      │    │    │    │間為73.62+13│
│  │  │      │    │    │    │.29 log M   │
│  ├─┼───┼──┼──┼──┼──────┤
│  │四│      │    │三四│    │介於三四、0│
│  │具│三二五│108 │、0│93  │00至一三三│
│  │以│、00│    │00│    │、四五0公斤│
│  │上│0    │    │    │    │重為67.56+16│
│  │  │      │    │    │    │.61 log M, │
│  │  │      │    │    │    │介於一三三、│
│  │  │      │    │    │    │四五0至三二│
│  │  │      │    │    │    │五、000公│
│  │  │      │    │    │    │斤重為74.62+│
│  │  │      │    │    │    │13.29 log M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同前條備註1.、2.、3.。    │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公斤重│
│  │    )。                                  │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  │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上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重)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二八0│      │三五、│      │86.03+│
│場│  │、00│ 105  │000│  98  │7.75  │
│音│  │0    │      │      │      │log M │
│量│  │      │      │      │      │      │
├─┼─┼───┼───┼───┼───┼───┤
│橫│  │四00│      │      │      │80.87+│
│向│  │、00│ 103  │三五、│  94  │8.51  │
│音│  │0    │      │000│      │log M │
│量│  │      │      │      │      │      │
├─┼─┼───┼───┼───┼───┼───┤
│  │二│三八五│      │      │      │66.65+│
│  │具│、00│ 101  │四八、│  89  │13.29 │
│  │以│0    │      │一00│      │log M │
│  │下│      │      │      │      │      │
│起├─┼───┼───┼───┼───┼───┤
│飛│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音│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量│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二0、│      │71.65+│
│  │具│、00│      │二00│  89  │13.29 │
│  │以│0    │ 106  │      │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第六條
  螺旋槳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原型機
      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00公斤重以上螺
      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上│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重│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      │      │      │      │86.03+│
│場│  │二八0│ 105  │三五、│  98  │7.75  │
│音│  │、00│      │000│      │log M │
│量│  │      │      │      │      │      │
├─┼─┼───┼───┼───┼───┼───┤
│橫│  │      │      │      │      │80.87+│
│向│  │四00│      │三五、│  94  │8.51  │
│音│  │、00│ 103  │000│      │log M │
│量│  │0    │      │      │      │      │
├─┼─┼───┼───┼───┼───┼───┤
│  │二│三八五│      │      │      │66.65+│
│  │具│、00│ 101  │四八、│      │13.29 │
│  │以│0    │      │一00│  89  │log M │
│  │下│      │      │      │      │      │
│起├─┼───┼───┼───┼───┼───┤
│飛│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音│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量│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      │      │71.65+│
│  │具│、00│ 106  │二0、│  89  │13.29 │
│  │以│0    │      │二00│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九、000公斤重以下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六│
│點│或等於一、五│或等於六00│00公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五00公斤重之│
│  │            │            │間            │
├─┼──────┼──────┼───────┤
│音│    80      │     68     │68+13.33 M    │
│量│            │            │              │
├─┼──────┴──────┴───────┤
│備│                 -10                      │
│註│1.飛機保持高度300+30公尺通過測點上空水平飛│
│  │  行,在測點垂直線±10°範圍內通過。        │
│  │2.單位L Amax 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四、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逾九、000公斤重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上│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重│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      │      │      │      │86.03+│
│場│  │二八0│ 105  │三五、│  98  │7.75  │
│音│  │、00│      │000│      │log M │
│量│  │      │      │      │      │      │
├─┼─┼───┼───┼───┼───┼───┤
│橫│  │      │      │      │      │80.87+│
│向│  │四00│      │三五、│  94  │8.51  │
│音│  │、00│ 103  │000│      │log M │
│量│  │0    │      │      │      │      │
├─┼─┼───┼───┼───┼───┼───┤
│  │二│      │      │      │      │66.65+│
│  │具│三八五│      │四八、│  89  │13.29 │
│  │以│、00│ 101  │一00│      │log M │
│起│下│0    │      │      │      │      │
│飛├─┼───┼───┼───┼───┼───┤
│音│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量│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  │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二0、│      │71.65+│
│  │具│、00│ 106  │二00│  89  │13.29 │
│  │以│0    │      │      │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五、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九、000公斤重以下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六│
│點│或等於一、四│或等於六00│00公斤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四00公斤重│
│  │            │            │之間          │
├─┼──────┼──────┼───────┤
│音│    88      │    76      │83.23+32.67   │
│量│            │            │log M         │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五│
│點│或等於一、五│或等於五七0│七0公斤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五00公斤重│
│  │            │            │之間          │
├─┼──────┼──────┼───────┤
│音│    85      │    70      │78.71+35.7    │
│量│            │            │log M         │
├─┼──────┴──────┴───────┤
│備│1.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起飛滑行點起,自跑│
│  │  道中心線向外延伸至二、五00公尺之位置。│
│註│2.單位L Amax 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者,得擇一適用;
  同時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者亦同。
  第一項噪音管制標準不適用於特技、農業及救火用之螺
  旋槳飛機。
第七條
  直昇機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機型適航證書之時
  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
      或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重新修改其機型
      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
      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起飛重量介於七八│
│點│或等於八0、│於或等於七│八公斤重與八0、│
│  │000公斤重│八八公斤重│000公斤重之間│
├─┼──────┼─────┼────────┤
│起│            │          │                │
│飛│    109     │   89     │90.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進│            │          │                │
│場│    110     │   90     │91.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滯│            │          │                │
│空│    108     │   88     │89.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  │1.起飛音量測量點:沿飛行方向水平距離五00│
│備│  公尺處;以及地面飛行航道基準點向外兩側一│
│  │  五0公尺處。                            │
│註│2.進場音量測量點:飛機沿6。下滑角進場航道│
│  │  ,高度向下一二0公尺處,與地面交點一, 一│
│  │  四0公尺處;以及地面飛行航道基準點向外兩│
│  │  側一五0公尺處。                        │
│  │3.滯空音量測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0│
│  │  公尺下方。                              │
│  │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
      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起飛重量介於七八│
│點│或等於八0、│於或等於七│八公斤重與八0、│
│  │000公斤重│八八公斤重│000公斤重之間│
├─┼──────┼─────┼────────┤
│起│            │          │                │
│飛│    106     │   86     │87.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進│            │          │                │
│場│    109     │   89     │90.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滯│            │          │                │
│空│    104     │   84     │85.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  │1.起飛、進場、滯空音量測量點同前款備註1.2.│
│備│  3.。                                    │
│  │                                          │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三、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三、一七五公斤重以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
      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起飛重量大於七│
│點│斤重                      │八八公斤重    │
├─┼─────────────┼───────┤
│滯│                          │              │
│空│                          │83.03+9.97logM│
│音│      82                  │              │
│量│                          │              │
├─┼─────────────┴───────┤
│備│1.滯空音量測量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
│註│  0公尺下方。                            │
│  │2.單位為SEL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三、一七五公斤重以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
      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一、四  │起飛重量大於一│
│點│一七公斤重                │、四一七公斤重│
├─┼─────────────┼───────┤
│滯│                          │              │
│空│                          │80.49+9.97logM│
│音│      82                  │              │
│量│                          │              │
├─┼─────────────┴───────┤
│備│1.滯空音量測量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
│註│  0公尺下方。                            │
│  │2.單位為SEL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不適用於特技、特殊活動、農業及救
  火用之直昇機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