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修正
第三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起飛重量│大於或等於│小於或等於│介於三四、0│
│測點 │二七二、0│三四、00│00公斤重至│
│ │00公斤重│0公斤重 │二七二、00│
│ │ │ │0公斤重之間│
├────┼─────┼─────┼──────┤
│進場音量│ 108 │ 102 │91.83+6.64 │
│ │ │ │log M │
├────┼─────┼─────┼──────┤
│橫向音量│ 108 │ 102 │91.83+6.64 │
│ │ │ │log M │
├────┼─────┼─────┼──────┤
│起飛音量│ 108 │ 93 │67.56+16.61 │
│ │ │ │log M │
├────┼─────┴─────┴──────┤
│備 註│1.進場音量測量點:從跑道頭向內三00│
│ │ 公尺(即著陸點)起,三度下滑角,一│
│ │ 二0公尺(三九四呎)垂直高度位置點│
│ │ 、即自跑道頭向外延伸二、000公尺│
│ │ 位置。 │
│ │2.橫向音量測量點:飛機起飛點位置之橫│
│ │ 面,距跑道中心線(或延伸跑道中心線)│
│ │ 六五0公尺之平行位置,即起飛過程中│
│ │ 噪音量最大的位置。 │
│ │ │
│ │3.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開始滑行點起│
│ │ ,自跑道中心線向外延伸至六.五公里│
│ │ 之位置。 │
│ │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第四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前曾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
,並在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後重行修改其
機型設計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起飛│起飛│起飛重量介於│
│點│擎│量之上│重量│重量│重量│上、下限值間│
│ │數│限值(│大於│之下│小於│之噪音管制標│
│ │目│公斤重│或等│限值│或等│準 │
│ │ │) │於上│(公│於下│ │
│ │ │ │限值│斤重│限值│ │
│ │ │ │之噪│) │之噪│ │
│ │ │ │音管│ │音管│ │
│ │ │ │制標│ │制標│ │
│ │ │ │準 │ │準 │ │
├─┼─┼───┼──┼──┼──┼──────┤
│進│ │ │ │ │ │89.03+7.75 │
│場│ │二八0│108 │三五│101 │log M │
│音│ │、00│ │、0│ │ │
│量│ │0 │ │00│ │ │
├─┼─┼───┼──┼──┼──┼──────┤
│橫│ │ │ │三五│ │83.87+8.51 │
│向│ │四00│106 │、0│97 │log M │
│音│ │、00│ │00│ │ │
│量│ │0 │ │ │ │ │
├─┼─┼───┼──┼──┼──┼──────┤
│ │二│ │ │四八│ │70.62+13.29 │
│ │具│三二五│104 │、三│93 │log M │
│ │以│、00│ │00│ │ │
│起│下│0 │ │ │ │ │
│飛├─┼───┼──┼──┼──┼──────┤
│音│三│三二五│ │三四│ │介於三四、0│
│量│具│、00│107 │、0│93 │00至六六、│
│ │ │0 │ │00│ │七二0公斤重│
│ │ │ │ │ │ │間為67.56+16│
│ │ │ │ │ │ │.61log M,介│
│ │ │ │ │ │ │於六六、七二│
│ │ │ │ │ │ │0至三二五、│
│ │ │ │ │ │ │000公斤重│
│ │ │ │ │ │ │間為73.62+13│
│ │ │ │ │ │ │.29 log M │
│ ├─┼───┼──┼──┼──┼──────┤
│ │四│ │ │三四│ │介於三四、0│
│ │具│三二五│108 │、0│93 │00至一三三│
│ │以│、00│ │00│ │、四五0公斤│
│ │上│0 │ │ │ │重為67.56+16│
│ │ │ │ │ │ │.61 log M, │
│ │ │ │ │ │ │介於一三三、│
│ │ │ │ │ │ │四五0至三二│
│ │ │ │ │ │ │五、000公│
│ │ │ │ │ │ │斤重為74.62+│
│ │ │ │ │ │ │13.29 log M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同前條備註1.、2.、3.。 │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公斤重│
│ │ )。 │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 │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上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重)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二八0│ │三五、│ │86.03+│
│場│ │、00│ 105 │000│ 98 │7.75 │
│音│ │0 │ │ │ │log M │
│量│ │ │ │ │ │ │
├─┼─┼───┼───┼───┼───┼───┤
│橫│ │四00│ │ │ │80.87+│
│向│ │、00│ 103 │三五、│ 94 │8.51 │
│音│ │0 │ │000│ │log M │
│量│ │ │ │ │ │ │
├─┼─┼───┼───┼───┼───┼───┤
│ │二│三八五│ │ │ │66.65+│
│ │具│、00│ 101 │四八、│ 89 │13.29 │
│ │以│0 │ │一00│ │log M │
│ │下│ │ │ │ │ │
│起├─┼───┼───┼───┼───┼───┤
│飛│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音│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量│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二0、│ │71.65+│
│ │具│、00│ │二00│ 89 │13.29 │
│ │以│0 │ 106 │ │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第六條
螺旋槳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原型機
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00公斤重以上螺
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上│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重│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 │ │ │ │86.03+│
│場│ │二八0│ 105 │三五、│ 98 │7.75 │
│音│ │、00│ │000│ │log M │
│量│ │ │ │ │ │ │
├─┼─┼───┼───┼───┼───┼───┤
│橫│ │ │ │ │ │80.87+│
│向│ │四00│ │三五、│ 94 │8.51 │
│音│ │、00│ 103 │000│ │log M │
│量│ │0 │ │ │ │ │
├─┼─┼───┼───┼───┼───┼───┤
│ │二│三八五│ │ │ │66.65+│
│ │具│、00│ 101 │四八、│ │13.29 │
│ │以│0 │ │一00│ 89 │log M │
│ │下│ │ │ │ │ │
│起├─┼───┼───┼───┼───┼───┤
│飛│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音│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量│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 │ │71.65+│
│ │具│、00│ 106 │二0、│ 89 │13.29 │
│ │以│0 │ │二00│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九、000公斤重以下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六│
│點│或等於一、五│或等於六00│00公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五00公斤重之│
│ │ │ │間 │
├─┼──────┼──────┼───────┤
│音│ 80 │ 68 │68+13.33 M │
│量│ │ │ │
├─┼──────┴──────┴───────┤
│備│ -10 │
│註│1.飛機保持高度300+30公尺通過測點上空水平飛│
│ │ 行,在測點垂直線±10°範圍內通過。 │
│ │2.單位L Amax 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四、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逾九、000公斤重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上│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重│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 │ │ │ │86.03+│
│場│ │二八0│ 105 │三五、│ 98 │7.75 │
│音│ │、00│ │000│ │log M │
│量│ │ │ │ │ │ │
├─┼─┼───┼───┼───┼───┼───┤
│橫│ │ │ │ │ │80.87+│
│向│ │四00│ │三五、│ 94 │8.51 │
│音│ │、00│ 103 │000│ │log M │
│量│ │0 │ │ │ │ │
├─┼─┼───┼───┼───┼───┼───┤
│ │二│ │ │ │ │66.65+│
│ │具│三八五│ │四八、│ 89 │13.29 │
│ │以│、00│ 101 │一00│ │log M │
│起│下│0 │ │ │ │ │
│飛├─┼───┼───┼───┼───┼───┤
│音│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量│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 │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二0、│ │71.65+│
│ │具│、00│ 106 │二00│ 89 │13.29 │
│ │以│0 │ │ │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五、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九、000公斤重以下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六│
│點│或等於一、四│或等於六00│00公斤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四00公斤重│
│ │ │ │之間 │
├─┼──────┼──────┼───────┤
│音│ 88 │ 76 │83.23+32.67 │
│量│ │ │log M │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五│
│點│或等於一、五│或等於五七0│七0公斤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五00公斤重│
│ │ │ │之間 │
├─┼──────┼──────┼───────┤
│音│ 85 │ 70 │78.71+35.7 │
│量│ │ │log M │
├─┼──────┴──────┴───────┤
│備│1.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起飛滑行點起,自跑│
│ │ 道中心線向外延伸至二、五00公尺之位置。│
│註│2.單位L Amax 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者,得擇一適用;
同時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者亦同。
第一項噪音管制標準不適用於特技、農業及救火用之螺
旋槳飛機。
第七條
直昇機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機型適航證書之時
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
或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重新修改其機型
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
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起飛重量介於七八│
│點│或等於八0、│於或等於七│八公斤重與八0、│
│ │000公斤重│八八公斤重│000公斤重之間│
├─┼──────┼─────┼────────┤
│起│ │ │ │
│飛│ 109 │ 89 │90.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進│ │ │ │
│場│ 110 │ 90 │91.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滯│ │ │ │
│空│ 108 │ 88 │89.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 │1.起飛音量測量點:沿飛行方向水平距離五00│
│備│ 公尺處;以及地面飛行航道基準點向外兩側一│
│ │ 五0公尺處。 │
│註│2.進場音量測量點:飛機沿6。下滑角進場航道│
│ │ ,高度向下一二0公尺處,與地面交點一, 一│
│ │ 四0公尺處;以及地面飛行航道基準點向外兩│
│ │ 側一五0公尺處。 │
│ │3.滯空音量測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0│
│ │ 公尺下方。 │
│ │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
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起飛重量介於七八│
│點│或等於八0、│於或等於七│八公斤重與八0、│
│ │000公斤重│八八公斤重│000公斤重之間│
├─┼──────┼─────┼────────┤
│起│ │ │ │
│飛│ 106 │ 86 │87.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進│ │ │ │
│場│ 109 │ 89 │90.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滯│ │ │ │
│空│ 104 │ 84 │85.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 │1.起飛、進場、滯空音量測量點同前款備註1.2.│
│備│ 3.。 │
│ │ │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三、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三、一七五公斤重以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
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起飛重量大於七│
│點│斤重 │八八公斤重 │
├─┼─────────────┼───────┤
│滯│ │ │
│空│ │83.03+9.97logM│
│音│ 82 │ │
│量│ │ │
├─┼─────────────┴───────┤
│備│1.滯空音量測量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
│註│ 0公尺下方。 │
│ │2.單位為SEL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三、一七五公斤重以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
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一、四 │起飛重量大於一│
│點│一七公斤重 │、四一七公斤重│
├─┼─────────────┼───────┤
│滯│ │ │
│空│ │80.49+9.97logM│
│音│ 82 │ │
│量│ │ │
├─┼─────────────┴───────┤
│備│1.滯空音量測量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
│註│ 0公尺下方。 │
│ │2.單位為SEL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不適用於特技、特殊活動、農業及救
火用之直昇機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