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違反民用航空法禁止飼養飛鴿量罰標準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制(訂)定
┌──────────┬──────────┬────────┐
│違 規 事 項│法 令 依 據│量 罰 標 準 │
├──────────┼──────────┼────────┤
│一、於航空站四週公告│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 距離範圍內飼養飛│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鴿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二、養鴿戶收受禁止飼│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 養飛鴿通知書後,│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仍持續放飛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三、已拆除或已領拆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 補償費之養鴿戶再│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設舍飼養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四、經列管並簽立不放│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 飛切結書之養鴿戶│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有放飛情形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五、於前項三至四違規│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九十萬元│
│ 事項下,養鴿戶收│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受禁止飼養飛鴿通│第一項第四款 │ │
│ 知書後,仍持續放│ │ │
│ 飛者 │ │ │
├──────────┼──────────┼────────┤
│六、禁止飼養飛鴿範圍│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一百二十│
│ 內養鴿戶之飛鴿撞│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萬元罰鍰。 │
│ 擊航空器,造成航│第一項第四款 │ │
│ 空器意外事件經查│ │ │
│ 證屬實者 │ │ │
├──────────┼──────────┼────────┤
│七、禁止飼養飛鴿範圍│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一百五十│
│ 內養鴿戶之飛鴿撞│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萬元罰鍰。 │
│ 擊航空器,造成航│第一項第四款 │ │
│ 空器失事或重大意│ │ │
│ 外事件經查證屬實│ │ │
│ 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