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級航空站(以下簡稱各站)符合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規定,並應各站業務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特
訂本細則。
第二條
各站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分別設下列各組室:
一、特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貨運組、企劃組、總務組、
    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二、甲等航空站設業務組、維護組、航務組、企劃組、總務組、會計室、
    人事室及政風室。
三、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總務組、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
四、丙等航空站設業務組、航務組。
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室辦事。
第四條
特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航空公司營運業務協調管理。
  (三)空廚業管理。
  (四)航空站地勤業管理。
  (五)存棧業務之協辦。
  (六)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七)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八)公共關係及旅客建議處理。
  (九)停車場、服務台、有線電話及計時子母鐘等作業之管理督導。
  (十)機場警衛及交通管理之協調、聯繫。
  (十一)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二)客運量之統計。
  (十三)機場商店、餐廳之管理及督導。
  (十四)手推車管理及督導。
  (十五)航廈標誌規劃及管理。
  (十六)租賃車管理及督導。
  (十七)商業廣告管理及督導。
  (十八)自動販賣機管理及督導。
  (十九)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及電信等服務業之管理及督導。
  (二十)旅客服務及接待參觀。
  (二十一)旅客滯留航空器之糾紛協調處理及各種災情調查。
  (二十二)場站使用、服務及特許費各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
  (二十三)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四)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
        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
  (二)機場土地之使用規劃。
  (三)本站建築物、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停車場、道路及其設施之
        維護及修繕。
  (四)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禁限建案件處理及有關設施之審查
        及轉報。
  (五)各種道面交通標誌、指示牌之設施及維護。
  (六)電力、自來水、加壓站、衛生設備、消防、空氣調節之調節供應
        管理及維護。
  (七)空橋、電訊、配電設備、電視收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
        輸送系統、電梯、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焚化爐、汙水處
        理廠、旅客運輸系統等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八)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及維護。
  (九)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其資料之彙編。
  (十)維護預算之擬訂及執行。
  (十一)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二)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防洪、火災、防旱、震災、停電及設
          施搶救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
        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航空人員地面違規之調查處理及查報。
  (七)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八)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
        防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十)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之業務。
  (十一)場面安全檢查、整潔維護及空側雜草割除。
  (十二)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十三)航空器場內維修及地面試車作業之管制。
  (十四)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十五)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十六)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七)消防隊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
  (十八)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九)民用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二十)空側區各型作業裝具、車輛通行證之審核。
  (二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十二)航空器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二十三)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人員之處理。
  (二十四)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航空器地面作業管制。
  (二十五)定期班機延誤、回航或取消之查報。
  (二十六)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二十七)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二十八)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二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四、貨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貨運業務之綜合彙辦事項。
  (二)航空貨運政策及發展有關之興革建議。
  (三)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執行相關作業規範之督導管理。
  (四)貨運園區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
        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七)航空貨運資料之統計及相關資訊提供之督導。
  (八)航空貨物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
  (九)航空貨物集散站緊急或突發事件之協調及查報。
  (十)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作業安全之督導。
  (十一)機場保安業務有關貨運之協調、聯繫及配合事項。
  (十二)航空貨運站區特許公司興建、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
          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五、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工作報告彙編及陳報。
  (三)機場整體規劃之配合事項。
  (四)場站管理業務之研究發展。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管制及陳報。
  (六)有關民航法規之彙整、研究、修正建議及陳報。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空運動員作業及災害防救計畫之彙整。
  (九)機場醫療計畫及醫療中心設置。
  (十)圖書刊物蒐集、保管及編撰。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六、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清潔維護管理、景觀美化管理及大排水溝之清理。
  (五)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六)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八)員工宿舍之管理。
  (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十)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一)站務會報紀錄及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控管。
  (十二)民用航空局局務會報紀錄彙辦。
  (十三)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業務。
  (十四)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五)機場特種防護團及防空疏散事項。
  (十六)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甲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存棧業務之協辦。
  (三)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四)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五)公共關係及旅客建議處理。
  (六)停車場、電視、播音、飛航資料顯示、服務台、有線電話及接待
        室等作業之管理督導。
  (七)場站使用、服務及特許費各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
  (八)各種收費券及月票之保管。
  (九)機場警衛及交通管理之協調、聯繫。
  (十)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一)客貨運量之統計。
  (十二)機場商店、餐廳之管理及督導。
  (十三)清潔維護管理及督導。
  (十四)手推車管理及督導。
  (十五)室內外標誌規劃及管理。
  (十六)租賃車管理及督導。
  (十七)商業廣告管理及督導。
  (十八)自動販賣機管理及督導。
  (十九)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及電信等服務業之管理及督導。
  (二十)旅客服務及接待參觀。
  (二十一)旅客滯留航空器之糾紛協調處理及各種災情調查。
  (二十二)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三)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四)航空貨運業務之管理督導。
  (二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
        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登錄。
  (二)機場土地之使用規劃。
  (三)本站建築物、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停車場、道路及其設施之
        維護及修繕。
  (四)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禁限建案件處理及有關設施之審查
        及轉報。
  (五)各種標誌之設計製作。
  (六)電力、自來水、加壓站、衛生設備、消防、空氣調節之調節供應
        管理及維護。
  (七)空橋、電訊、配電設備、電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輸送
        系統、電梯、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焚化爐、汙水處理廠
        、旅客運輸系統、飛航資料顯示、閉路監視、中央監控、計時子
        母鐘及自動收費等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八)環境美化、機場雜草割除及花坪培植維護。
  (九)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及維護。
  (十)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其資料之彙編。
  (十一)維護預算之擬訂及執行。
  (十二)水電及焚化爐使用之費用核算。
  (十三)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四)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防洪、火災、防旱、震災、停電及設
          施搶救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
        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航空人員地面違規之調查處理及查報。
  (七)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八)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
        防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十)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之業務。
  (十一)場面安全檢查及整潔維護。
  (十二)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十三)航空器場內維修及地面試車作業之管制。
  (十四)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十五)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十六)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七)消防隊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
  (十八)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九)民用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二十)空側作業車輛通行證之核發。
  (二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十二)航空器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二十三)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人員之處理。
  (二十四)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航空器地面作業管制。
  (二十五)定期班機延誤、回航或取消之查報。
  (二十六)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二十七)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二十八)物件放行條之簽發。
  (二十九)無線電頻率申請及管理。
  (三十)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三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四、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工作報告彙編及陳報。
  (三)機場之整體規劃。
  (四)場站管理業務之研究發展。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管制及陳報。
  (六)有關民航法規之彙整、研究、修正建議及陳報。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民用航空局會議紀錄之登錄分辦及追蹤。
  (九)本站會議之籌備、記錄及重要事項之登記分辦及追蹤。
  (十)空運動員作業及災害防救計畫之彙整。
  (十一)圖書刊物蒐集、保管及編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員工福利之協辦及互助保險等各費之收繳。
  (五)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六)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八)員工宿舍之管理。
  (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十)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一)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二)防空疏散事項。
  (十三)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乙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機場商店及廣告業務之管理及督導。
  (三)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四)場站業務改進之研究擬議及推行。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陳報及管理。
  (六)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空運動員作業。
  (九)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十)旅客服務及接待參觀。
  (十一)停車場、播音室、電話總機及接待室之管理督導。
  (十二)場站使用、服務及特許費各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
  (十三)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
          之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登錄。
  (十四)場面設施之整潔檢查及維護修繕。
  (十五)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及有關設施之審查。
  (十六)各種標誌之設計製作及管理。
  (十七)電力、給水、衛生設備、空氣調節之供應管理及維護。
  (十八)空橋、電訊、配電設施、電話總機、電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
          施、行李輸送系統、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汙水處理廠
          、旅客運輸系統、飛航資訊顯示系統、閉路監視、中央監控、
          計時子母鐘及自動收費、電梯等設備之管理維護。
  (十九)建築物消防安全業務。
  (二十)環境美化及改善。
  (二十一)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管理維護。
  (二十二)各項設備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維護資料之彙集及編篡。
  (二十三)交通管理及聯繫。
  (二十四)場站使用之聯繫協調。
  (二十五)客貨運量之統計轉報及營運發展之研究。
  (二十六)旅客滯留航空器之糾紛協調處理。
  (二十七)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八)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九)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三十)其他交辦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
        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七)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八)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防
        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九)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十)場面安全檢查及整潔維護。
  (十一)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十二)航空器場內維修及地面試車作業之管制。
  (十三)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十四)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十五)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六)消防隊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
  (十七)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八)民用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十九)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二十)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十一)航空器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二十二)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人員之處理。
  (二十三)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航空器地面作業管制。
  (二十四)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之查報。
  (二十五)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二十六)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二十七)物件放行條之簽放。
  (二十八)無線電頻率申請及管理。
  (二十九)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三十)其他交辦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五)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六)航空站財產保險。
  (七)員工宿舍之管理。
  (八)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九)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一)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二)辦公處所之安全管理。
  (十三)慶典集會之籌備。
  (十四)公共關係、訪問、參觀及接待。
  (十五)民用航空局會議紀錄之登錄分辦及追蹤。
  (十六)本站會議之籌備、記錄、重要事項之登記分辦及追蹤。
  (十七)圖書刊物之保管編撰及剪貼。
  (十八)清潔維護及管理督導。
  (十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丙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工作目標之擬訂、陳報及管理。
  (三)研擬年度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四)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五)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六)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七)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業務。
  (九)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一)機場商店之管理及督導。
  (十二)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十三)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十四)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五)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
  (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招待。
  (十九)物品設備之採購、供應及維護。
  (二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二)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
        之處理。
  (三)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
        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四)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五)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六)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七)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八)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九)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
  (十二)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三)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四)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丁等航空站職掌如下: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理。
四、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
    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五、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六、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七、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八、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九、機場消防搶救、天然災害之緊急處理。
十、直昇機管制及放行。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十二、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十三、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四、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五、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六、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七、研擬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十八、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十九、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二十、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一、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二、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十三、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二十四、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二十五、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二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二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維護。
二十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三十、預算之編擬執行、控制、決算及績效報告。
三十一、印信典守、文書收發、檔案管理。
三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特等、甲等、乙等航空站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算、分配預算之籌劃及編擬。
二、年度決算、半年結算之彙核及編製。
三、預算之控制及內部審核之執行。
四、作業支出經費併決算辦理,及購建固定資產補辦預算與預算保留之陳
    報。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款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物增減保
    管、移轉之查核。
六、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須
    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七、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及會計帳冊之登錄結算。
八、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
九、採購案件之會核及監辦。
十、職務上應用統計之蒐集登記整理分析編報。
十一、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其他會計人事之擬議事項。
十二、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特等、甲等、乙等航空站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銓敘、俸給、遷調、獎懲、待遇、退休、退職、資遣及撫
    卹之擬辦。
三、職員考績、勤惰、差假之辦理及登記。
四、人員甄補儲訓、進修、觀摩、實習及考察案之辦理。
五、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員工福利、同仁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之
    辦理。
六、人事資料登記、人事統計報表、資歷證明、職員證、服務證及健保卡
    之辦理。
七、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案件之核轉。
八、員工出國案件之核轉。
九、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室之業務研究發展。
十、人事管理之建議。
十一、銓審互核。
十二、人事行政資訊管理業務之推行。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特等、甲等、乙等航空站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八、協助處理陳情及請願事項。
九、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二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
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
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
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
第十三條
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
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
前項公務處理規定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十四條
各站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組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負責,
    其關係重大者,各組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
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各站對外行文以主任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十七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十八條
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站因應業務需要成立之任務編組單位,其作業規定由各站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