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並自110年7月19日施行 修正

第四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第十九條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
    之遙控無人機。
三、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第二十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六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二、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
    給。
三、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
    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持有人得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之
    操作人在旁指導下,依其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所載之構造分類,
    學習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二、普通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
    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專業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
    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第一項各類操作證之申請資格、測驗項目、測驗報名規定、體格檢查證明
文件、操作權限及教學資格如附件九;學、術科測驗申請書、操作證申請
書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遙控無人機之構造、重量、操作限制及教學資格應於操作證上加註之。
第二十一條
術科測驗時,應由應考人自備符合附件十二規定之遙控無人機應考。
第二十二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
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
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測驗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學、術科
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
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操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普通操作證及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檢附二年內之半身
照片及有效操作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換證。但各類專業操作證應經重新
體格檢查及測驗合格後辦理換證。
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增加不同構造、重量、高級術科測驗項目者,應經民
航局術科測驗合格後辦理加簽。
第二十四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持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
五日內,檢附原操作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持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
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