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並自110年7月19日施行 修正

第六章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第三十六條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
生或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附件十五)
通報民航局: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或失蹤。
三、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至第二項範圍內從事活動之遙控無人
    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四、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
    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
第三十七條
遙控無人機發生前條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
暫停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或飛航活動: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四、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