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域管制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並自109年3 月31日生效 修正

一、為利國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執行任務時,各項作業順遂與安全,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俾利各機關(構)、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作業之
    依據。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以下簡稱 UAS):指無人駕駛之飛行載
          具及其相關組件。
    (二)無人飛行載具(以下簡稱 UAV):指具有動力、不載人(含駕
          駛操作員)、使用航空動力提供載具上升力量、能自動飛行或
          遙控操控、可掛載毀滅性或一般彈頭、戰略上可消耗或可回收
          的空中飛行載具。
三、作業區分方式:國軍 UAS空域管制依任務需要與權責,區分為經常戰
    備及防衛作戰時期二種作業方式:
    (一)經常戰備時期:
          由任務部隊逐級呈請所隸司令部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
          稱民航局)提出空域申請,並副知聯合空中作戰中心(以下簡
          稱JAOC),經核覆及送請民航局公告後,任務部隊依計畫執行
          。但符合下列情況,無須另行申請:
          1.國軍UAS已經交通部民航局飛航指南(AIP)公告之固定航線
            者。
          2.國軍演習或火砲射擊附加 UAS施作內容,已完成演習任務空
            域公告者。
          3.國軍 UAS在已公告之軍方所屬管轄且未逾四百呎範圍內活動
            不受管制。
    (二)防衛作戰時期:
          防衛作戰時期應急作戰階段後,任務部隊依計畫接受各戰略單
          位管制,經戰略單位向JAOC提出申請,核覆後依計畫執行。
四、各機關(構)、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作業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
          1.督導各司令部辦理 UAS空域申請。
          2.辦理本作業程序會銜、公告及修正及停止適用事宜。
          3.審核各司令部呈報之 UAS空域管制作業規定。
    (二)交通部:
          1.配合本作業程序辦理會銜及修正及停止適用事宜。
          2.督導民航局於經常戰備時期辦理國軍 UAS空域申請審核及公
            告發布作業。
    (三)民航局:
          1.負責於經常戰備時期國軍 UAS空域申請審核及公告發布作業
            。
          2.任務部隊擔任協助災害防救任務時,協助緊急發布公告及空
            域管制。
    (四)各司令部:
          1.執行 UAS空域飛航公告申請。
          2.負責、督導所屬任務部隊 UAS全般業務推展及整備事宜。
          3.策頒所屬任務部隊 UAS空域管制作業規定。
          4.負責經常戰備時期所屬任務部隊 UAS作業與空域申請初審,
            並協調、管制相關空域申請事宜。
    (五)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以下簡稱JOCC):
          1.經常戰備時期協助災害防救任務時,負責國軍 UAS兵力運用
            及管制事宜。
          2.防衛作戰時期,督導、管制國軍 UAS全般運用與作戰指導。
    (六)JAOC:
          1.經常戰備時期依民航局發布之 UAS飛航公告通知各相關單位
            ,並督導國軍 UAS空域管制相關事宜。
          2.協助 UAS空中航行管制作業。
    (七)戰略單位:
          1.防衛作戰時期依計畫負責所屬任務部隊 UAS任務管制、運用
            及空域協調及申請事宜。
          2.防衛作戰時期負責審核及發布所屬任務部隊 UAS空中作戰命
            令( ATO)、空中任務協調命令( ACO)及空中任務協調特
            別指示(SPIN)。
    (八)任務部隊:
          1.負責 UAS航線規劃作業。
          2.負責任務執行監控與管制全般作業事宜,並向所在空域航(
            戰)管單位報告載具動態。
五、作業程序:
    (一)經常戰備時期:
          依計畫應先期與相關單位完成空域協調及航線規劃,其應辦事
          項如下:
          1.任務部隊:
           (1)依飛行訓練任務預劃表及民航局航空情報申請發布作業規
              定,完成民航局無人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表及航線規劃,
              呈報司令部辦理使用空域申請與飛航公告事宜。
           (2)依任務需求適時派遣連絡官進駐各航空管制單位,協調相
              關管制事宜。
          2.各司令部:
           (1)審核所屬任務部隊 UAS作業申請表,於民航局遙控無人機
              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空域申請,並副知JAOC。
           (2)督導或協調任務部隊UAS作業整備事項。
          3.JAOC:
           (1)依民航局發布之UAS飛航公告通知各相關單位。
           (2)協助UAS空中航行管制相關事宜。
          4.民航局:
           (1)審核國軍UAS線上申請資訊。
           (2)協助發布國軍UAS飛航公告作業。
           (3)配合國軍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二)防衛作戰時期:
          1.任務部隊:依任務需求,完成 UAS航線規劃,呈報戰略單位
            辦理空域申請事宜。
          2.戰略單位:
           (1)審核UAS作業申請表,轉送JAOC提出空域申請。
           (2)發布單位UAS空中作戰命令(ATO)、空中任務協調命令(
              ACO)及空中任務協調特別指示(SPIN)。
           (3)督導或協調所屬UAS部隊作業整備。
          3.JAOC:
           (1)負責統籌調派運用各類型空域與禁、限航區域。
           (2)依空域使用情況及新增空域需求,完成空域調派與任務協
              調後核准使用。
           (3)負責飛航管制公告作業。
           (4)配合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六、一般規定:
    (一)一般任務訓練應協調各司令部使用現有軍用機場及空域。
    (二)協助災害防救任務,視同防衛作戰時期,由JOCC負責統一管制
          ,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需求,緊急協調民航局申請空域。
    (三)申請作業時限:
          1.一般任務申請:各司令部依民航局作業規定,應於任務前十
            五日至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2.因特殊任務需要,以臨時協調方式申請。
    (四)UAV 全球定位系統如無法正常接收訊號時,不得執行飛行訓練
          任務。
    (五)UAV 敵我識別器失效,於經常戰備時期,不得執行任務;防衛
          作戰時期,則依令執行。
    (六)各司令部應依本作業程序完成作業規定。
    (七)國防科研專案由研發單位依作業需求,應依本作業程序向民航
          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