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屬氣象站提供氣象資料收繳規費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六日 制(訂)定

第一點
  為簡化機關、團體、學校、個人向本局所屬氣象站申購氣象資料之手續
  ,以資便民,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二點
  各氣象站接受申請提供氣象資料之案件,應隨到隨辦。
第三點
  承辦人員應請申請者填具氣象資料申請表及郵政劃撥單各一份。申請表
  及郵政劃撥單由各氣象站提供。
第四點
  承辦人員應仔細核對申請者於申請表及郵政劃撥單上所填之姓名、住址
  是否相符,相符後即登錄於「提供氣象資料收繳規費登記簿」,並於郵
  政劃撥單背面通信欄註明站別。
第五點
  各氣象站接受申請提供氣象資料,應依氣象資料申請要點與規費收費標
  準表之規定徵收規費,並經主任核章後始可提供資料。
第六點
  承辦人員應填具本局印發之三聯式聯號臨時收據,經主任核章後將第三
  聯交由申請者收存,正式收據俟郵政劃撥單到局後由本局統一寄發申請
  者。
第七點
  各氣象站應於當日將核供氣象資料之申請表、臨時收據、郵政劃撥單及
  收取之規費,繳交主任或各站指定之專責人員收管。
第八點
  各氣象站應於每週一將上週收取之規費彙撥本局。
第九點
  為利於查核,各氣象站「提供氣象資料收繳規費登記簿」應妥善保存五
  年,並將每月所提供之案件填具月報表,連同申請表及臨時收據第二聯
  (作廢者亦同),於次月五日前寄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