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氣象雷達維護及督導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三日 制(訂)定

第一點
  為建立氣象雷達維護、督導作業制度及發揚主動精神,提高作業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各氣象雷達站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雷達維護工作:一 .值班機務人員對各
  種定期檢查,應按規定詳作記錄,並將重要事項報告主任。
  二 .值班機務人員應按值班表到離,並切實自動執行各項勤務。
  三 .機務人員在休班期間,應按規定參加有關集會或擔任臨時指派之工
  作。
  四 .遇特殊情況︵颱風或地震︶,機務人員無論值班或休班,均須服從
  主任指揮,參與緊急工作。
  五 .主任應就所屬機務人員中技術能力不足者,實施在職訓線︵另擬計
  畫報局︶或派任在職訓練指導教官予以指導。
  (六)主任或其指定人員應每週檢查各值班紀錄,並根據維護資料分析
        研究,以求改進。
  (七)主任應視需要召集機務人員研討改進維護作業。
  (八)每年年終前後,各站應擬定年度停機維修計畫,並報局核定後實
        施。
第三點
  第四組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雷達維護督導工作:一 .研訂﹁氣象雷達維護
  規範﹂,並適時修訂。
  二 .審查氣象雷達站各項維護紀錄及器材消耗情形,並負責維護技術之
  統一與指導。
  三 .對氣象雷達站新進機務人員,應督導實施在職訓練。
  四 .協助解決雷達站維護技術方面之困難及問題。
  五 .為瞭解機件效能及人員工作情況,每年中期應定期派員赴站,測試
  氣象雷達效能,並與機務人員舉行座談。
  六 .每年年終前後督導氣象雷達站分別實施停機維修一次,並派員作效
  能測試。
  七 .對特殊之故障或器材異常損耗,應立即查明原因,督導改進,必要
  時派員前往查看實情。
  八 .將氣象雷達特殊重大故障之檢修經過檢討報告轉送他站參考。
第四點
  氣象電達站主任及機務人員對氣象雷達維護工作,如有特殊表現或重大
  疏失,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