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究發展工作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四日 制(訂)定
一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辦理研究發展工作評審、獎勵事宜,特依各級行政
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置研究發展工作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置評審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人選,由局長就本局主管中遴派兼任,必要時委請專家學者
或學術機構代為評審。
三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會
議時,得指定一人代理之。
四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研考單位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議事
紀錄及聯繫事宜。
五
評審委員審查研究報告,得支領審查會。
六
本會評審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研究專題,應先經該單位主管初審,再送本會復審
。
(二)、申請獎勵之研究報告或著述,由召集人分送評審委員初審。
(三)、綜合評審委員審查意見及評分表,提交本會復審,再彙陳局長
核定。
七
經本會評審之獎勵案件,由研考單位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繕具評審報告表簽報局長核定。
(二)、需陳報交通部者辦理報部。
(三)、經核定獎勵事項通知會計單位及申請人。
八
本會評審之獎勵,除依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外,
並得由研考單位簽報局長核定發給左列研究獎金:
(一)、特等獎:新台幣四萬元。
(二)、優等獎:新台幣二萬元。
(三)、頭等獎:新台幣一萬元。
(四)、二等獎:新台幣六千元。
(五)、三等獎:新台幣四千元。
九
本會對評審獎勵之案件,認有補充說明必要者,得通知原申請人提具書
面補充說明或列席本會會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