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制(訂)定

  本要點係依院頒事務管理規則、有關法令及本局實際需要訂定之。
  適用範圍:本局管理之房舍經核定為公有宿舍者。
  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局對左列宿舍之借用及管理等事項:
  (一)單身宿舍:供本局編制內職員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
        住者借用之宿舍。
  (二)職務宿舍:供本局編制內職員職期輪調、職務上特別需要或服務
        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
        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本局編制內人員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一)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
       房間職務宿舍。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
       舍,以1戶為限。
  本局宿舍借用應依本計點標準計算積點,並按積點之高低決定其分配先
  後順序。積點相同時依到職先後為序,再相同時以抽籤定之。該計點標
  準區分如下:
 (一)職務:單位主  管十二點、主管六點、非主管三點。
 (二)職等:簡任九點、薦任六點、委任三點。
 (三)年資:任公職年資以一年一點核計,未滿一年惟已逾半年者以一年
             計,最高二十點。
 (四)眷口:單身宿舍本項不計點。
             申借職務宿舍者,其眷屬為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隨居任
             所者,以每口二點核計,最高以十點為限;但年滿二十歲
             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
             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
 (五)考績:最近三年考績每年考列甲等者以五點核計,考列乙等者以
             三點核計,考績未及三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
             官等任用而另予考績者,可追溯前至前一年之考績。其他
             參加另予考績者,按甲、乙等配點減一點核計。
 (六)其他:是否有自有住宅:有自有住宅者不計點,無自有住宅者以
             三點核計。
             自有住宅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天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
             以三點核計。
             借用人本人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
             重度身心障礙者,以三點核計。
             中度身心障礙者,以二點核計。
             輕度身心障礙者,以一點核計。
             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
             由各宿舍管理單位主管依借用人負責業務之需求程度以一至
             三點核計。
  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局期間為限,借用人調
  職時,應依規定期限遷出。
  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資遣或在職亡故時,借用人
  或在職亡故之遺眷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
  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
  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借用宿舍因本局改建需要時,應於本局通知後三個月內
  無條件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不得要求
  任何補助,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依前條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填具積點評分表,送請本局審查、核准、登記,必要時得送房舍
        修建分配委員會審議。
  (二)經核准借用者,由本局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該契約
        內容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限、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
        之責任,其契約應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
  (三)前項核借宿舍如不敷分配時,應按本要點規定辦理。
  職務宿舍借用人,於借用職務宿舍後,如有發生不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
  (二)款職務宿舍借用規定條件者,應依規定遷出,並重新改借單身宿
  舍。
  宿舍內必備之傢具,如床、櫃、桌、椅等,視本局經費許可購置借供使
  用,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如有違反前開規定情事之一者,經本局或附屬
  測報機構查明屬實,除依規定應即終止契約、責令搬遷並予議處外,嗣
  後該職員在本局或附屬測報機構不得再請借宿舍。
十一
  本局編制內人員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不得申請
  借用宿舍;已借用者,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將借用宿舍騰空
  交還本局。但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單位於當天通勤往返顯
  有困難者,得經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十二
  宿舍所使用之水、電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職務宿舍借用人應按月如數
  扣回已併入專業加給之房屋津貼。
十三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本局或該宿舍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
  、設備及傢具點交清楚。
十四
  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傢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借用人並應遵守
  本要點之規定,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責令搬遷,並對所生
  損害負賠償之責。
十五
  借用人或其遺族逾期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十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之規定。
十七
  本要點報交通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