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對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
校、團體或個人,著有績效者,得依職權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中央氣象局得以公開方式定期受理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
個人之申請或推薦,經客觀公正程序審議通過後,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
揚。
第三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前條第
二項規定向中央氣象局提出申請或推薦,並填具申請書、推薦書及檢附
符合條件之證明文件送中央氣象局辦理。
一、推展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
二、從事氣象業務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著有績效者。
三、參與氣象防災宣導工作,著有績效者。
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中央氣象局得依前
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第一項申請書、推薦書之格式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
第四條
為利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評審工作,中央氣象局得設置評審小組,邀請
學者、專家共同參與。評審小組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
二分之一。
第五條
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獎勵,由中央氣象局報請交通部授予獎章、獎牌、
獎狀,並得擇期公開表揚。
第六條
交通部得將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獎勵表揚事項,委任中央氣象局辦理。
前項委任事項,交通部應依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公報或新聞紙。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