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修正

第一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
  案法有關應用規定,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
  閱覽)有關本局政府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
  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本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
        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
        、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
        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2.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
          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及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
          式如附件三):(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之
            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逾七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局提供政府資訊或卷宗,除現有政策宣
        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
        費外,應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
        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交通部所發布「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及其附表(如附件四及附件四之一)或「交
            通部中央氣象局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2、收費方式:申請
            人以現金至本局出納部門繳費。
第三條
  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一
  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屬當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閱覽攻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
  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第五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
  續閱。
第六條
  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承辦單位核驗身分
  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格式如附
  件五)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保證遵守規定
  後,向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或卷宗;閱畢時,應記明閱畢時
  間,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收(格式如附件七
  )並繳納相關費用。
  申請人於閱覽資料前,應先繳交二小時之閱覽費用;閱畢後再依實際應
  用時間計算需否補繳差額。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第七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
  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第八條
  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
  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及附件攜出閱覽處所。
  (二)不得於政府資訊或卷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
        作其他記號。
  (三)不得拆散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及附件。
  (四)不得喧嘩或有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五)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有其他危害卷宗安全之虞者
        ,本局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制止及中止其閱覽,並記錄之;情節
        重大者,得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