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受理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修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受理機關、學校、團體或
    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申請從事氣象、海象或氣象及海象預報業務
    許可(以下簡稱預報許可)之審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預報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查工作,得設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局長遴派或遴聘,審查小組中外聘學者、專家不得
    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為審定決議。
三、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得以書面審查或請申請者至現場簡報為之,
    如對申請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經審查小組決議得查證事實或通知申
    請者限期補充說明。
    申請者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補充說明,審查小組會議得依申請文件
    逕為審定決議。
四、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件依評審項目進行審查,個人申請預報許可評審
    項目表如附表 1-1,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預報許可評審項目表如附
    表 1-2,其中氣象預報項目若有含災害性天氣預報部分之許可評審項
    目表如附表1-3。
    出席委員應就申請案件依評審項目評定為通過或不通過;每一評審項
    目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定通過者始為合格,且前項所列每一
    評審項目均應通過,該申請案件始為合格。
    業務計畫書經審查後有補正資料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者依審查結論
    補正,再送本局審查,申請者未於期限內補正,視為不合格。
五、審查委員遇有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申請案件,
    應自行迴避。
六、審查委員及列席審查小組會議之人員,對審查小組會議內容及相關事
    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公開。
七、審查小組會議完成審查作業後,應同時填具審查總評摘要表(如附表
    2)及記載合格或不合格理由,並由主席簽名。
八、審查小組之審定決議經局長核定後,業務主管單位應於三日內將審查
    結果通知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