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受理參觀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制(訂)定
第一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氣象常識,增進大眾對氣象
測報作業之瞭解,開放各機關、學校、團體參觀本局附屬機構氣象設施
及作業,並規範有關受理申請及安排參觀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於收到機關、學校、團體以申請函、書函或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提出參觀活動申請時,得逕為准駁之決定;如接待人
力不足時,可報局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主任於核准參觀申請後,應親自或指定專人統籌辦
理有關參觀、簡報、導覽、解說及安全等事宜。
第四條
位於管制區域內之氣象站同意參觀申請時,應通知申請者自行向有關機
關或單位辦理相關通行手續,並自行安排往返交通等事宜。
第五條
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受理參觀時,應事先瞭解參觀成員中是否有外籍或
大陸來臺人士;若有未依規定申請之外籍或大陸來臺人士,應婉拒其申
請參觀,以免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但經本局依相關法令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六條
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應於每月月初將上個月之參觀人數統計表(如附表
二)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陳報本局第二組,由第二組彙整後,轉知第三
組作為本局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宣導工作績效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