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究發展實施要點(97.10.24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修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
能,依據「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應運用知識管理
及其他創新方法,並得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本局各單位及各機構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
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
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本局研究發展工作,由第一組負責推動。
三、本局為辦理研究發展之督導考核及年度研究計畫之審核、評審與評獎
作業,得組成研究發展審查小組,由局長指定副局長 1人擔任小組召
集人,並由召集人指派小組委員7至12名。
四、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本點第四款所稱委託研究工作,依本局「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手冊」規
定事項辦理。
共同研究及合作研究案,以專案方式簽報核定後辦理。
五、本局第一組應於每年11月初,通知各單位及各機構鼓勵提出次一年度
自行研究計畫之申請,申請人應擬訂研究計畫,填寫研究計畫申請表
,陳送單位主管初步審核,最遲於11月25日前(郵寄遞送以郵戳為憑
),送交第一組彙整,並經研究發展審查小組審核後,報請局長核定
後執行。
年度自行研究計畫,若無其他特殊原因或需求,起迄期程為每年1月1
日至該年10月31日止;跨年度研究計畫之完成期限,為該計畫結束年
度之10月31日止。
自行研究計畫分為個人型及團體型兩類別:
(一)個人型由本局正職人員(含正式合約聘僱及替代役男)提出申請
與主持。
(二)團體型由本局之科、課、組、室、附屬測報機構或任務編組提出
申請與主持。
六、自行研究計畫應於該計畫期限迄日前 1個月內提交報告(郵寄遞送以
郵戳為憑),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研究項目。
(二)研究單位或人員。
(三)研究緣起或動機目的。
(四)研究方法及途徑。
(五)研究結果發現或結論。
(六)對業務有關之改進建議事項。
跨年度之自行研究計畫,於執行期間之每年10月31日前,亦應依照前
項所訂內容提交期中報告。
自行研究計畫報告採電子化格式,其體例及篇幅字數等相關細項規定
,另由第一組規範公告之。
七、自行研究計畫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依年度研究發展計畫之內容,聘請專家擔任評審,進行研究報告
之初、複審。
(二)召開研究發展審查小組會議,綜合初、複審結果與評審意見,進
行最後之評分等第及獎勵建議,彙陳局長核定。
計畫評審時,若有補充說明必要者,得要求計畫主持人或團體提具書
面資料或列席評審會議說明。
八、研究計畫應依奉核定之專題與內容進行研究並如期完成。
自行研究計畫,因故不能依期限完成,各該研究主持人或團體,應至
遲於所訂研究期限截止日2個月前完成修正計畫之申請與核准。
特殊情況發生,研究主持人或團體應通知本局第一組先行錄案,至遲
於計畫年度結束前完成修正計畫之申請與核准。
九、本局第一組及氣象科技研究中心應將當年度自行研究與共同研究及合
作研究與委託研究各研究計畫項目、期程、主持人等及前一年度完成
之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一併彙整陳報局長,並登錄於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若有增修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十、本局各單位及各機構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
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或辦理研究計畫經評估成效良好
者。
十一、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自行研究計畫經公開評審後得採發給獎金(或約當等值禮品)
,其方式如下:
1.優等獎:最高新臺幣參萬元整。
2.頭等獎:最高新臺幣貳萬元整。
3.二等獎: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4.三等獎:最高新臺幣陸千元整。
5.佳作獎:最高新臺幣參千元整。
(二)依本局相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十二、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研究計畫報告未依限提交者。
(二)計畫報告涉抄襲者。
(三)研究計畫工作另領有補助經費、津貼或為學位論文者。
十三、本要點於核定實施後,公開登載於本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