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行政
    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有關應用規定,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
    、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有關本中心政府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
    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
        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
        本中心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
          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2.本中心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
          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及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
          格式如附件三):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之
            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逾七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中心提供政府資訊或卷宗,除現有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
          影帶、光碟)、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外,應予收費
          ,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交通部所發布「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及其附表(如附件四及附件四之一)或「交
            通部中央氣象局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中心資料申請服務台繳費。
三、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
    一日通知本中心。但不可歸屬當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申請閱覽攻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
    理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五、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
    予續閱。
六、申請人應依本中心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中心業務承辦單位核
    驗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中心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五)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
    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中心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或卷宗;閱畢
    時,應記明閱畢時間,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中心承辦人
    員點收(格式如附件七)並繳納相關費用。
    申請人於閱覽資料前,應先繳交二小時之閱覽費用;閱畢後再依實際
    應用時間計算需否補繳差額。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中心得拒絕提供閱覽。
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
    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八、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中心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
    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及附件攜出閱覽處所。
  (二)不得於政府資訊或卷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
        作其他記號。
  (三)不得拆散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及附件。
  (四)不得喧嘩或有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五)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有其他危害卷宗安全之虞者,本
    中心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制止及中止其閱覽,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
    ,得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