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商標授權管理制度,特訂
    定本要點。
二、授權之範圍:因使用本局商標製作、販賣,並將於各式通路展示、流
    通或販賣者,皆可申請商標授權。
三、授權之對象: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政府機關合法登記之廠商(公司、行號)。
四、申請授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詳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正
        本相符)。
  (三)創意產品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設計稿
        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未具備上開文件者,本局得限期補正,未於規定限期內補正者,不予
    受理。
五、申請授權程序:
  (一)申請者投件。
  (二)承辦單位針對文件審查無誤後簽文報准。
  (三)通知申請者准否授權。
  (四)簽約授權。
六、簽訂書面契約及權利義務:
    申請通過者,授權於簽署契約後成立,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及利用地域。
  (二)權利金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商標之事項。
    前項利用期限,最長為二年,屆期應重新申請。
七、授權標示:
    經授權之產品,應於表層或明顯處標示商標授權來源字樣。
八、終止授權事由:
  (一)商品之圖型、文稿未依申請內容製作,無法改正者。
  (二)商品品質有瑕疵,無法改善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
        照辦理者。
  (四)商品之使用方式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或涉及政治性等
        事項者。
  (五)商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
  (六)其他違反授權契約約定事項,無法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授權者,本局不退還其已繳之權利金及保證金,並得
    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授權一年至五年及要求回收授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