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災害性天氣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修正
一、為使本局及所屬各氣象機構得以迅速獲得災害性天氣之訊息,即時通
報有關機關及傳播機構轉知民眾採取防範措施,以減輕天然災害至最
低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性天氣係指氣象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所規定之可能造成
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
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前項災害性天氣作業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大雨: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八十毫米以上,或一小時雨量達
四十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二)豪雨:指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或三小時累積
雨量達一百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若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
百五十毫米以上者,或三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之降雨
現象,稱之為大豪雨;若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五百毫米以上
者稱之為超大豪雨。
(三)雷電:指常伴隨一起發生的閃電及雷兩種大氣現象。閃電是一
種瞬變高電流放電現象;雷是閃電沿著放電路徑造成氣體快速
膨脹所發出的聲音。
(四)冰雹:強烈對流系統所引發之球狀或不規則塊狀之固態降水現
象。
(五)濃霧:水平能見度不足二百公尺之成霧現象。
(六)龍捲風:指發生在積雨雲下方或自積雨雲向下發展至近地面或
海面之強烈旋轉氣柱,肉眼常可見呈漏斗狀雲或管狀雲。
(七)強風:平均風力增強至六級以上或陣風達八級以上之現象。
(八)低溫:指臺灣本島、澎湖或金門平地氣溫降至攝氏十度以下,
馬祖平地氣溫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之現象。
平地氣溫降至上述溫度門檻以下訂為黃色燈號;若平地氣溫降
至上述溫度門檻減四度以下,或平地氣溫降至上述溫度門檻以
下且連續二十四小時氣溫低於上述溫度門檻加二度訂為橙色燈
號;若平地連續二十四小時氣溫低於上述溫度門檻減四度訂為
紅色燈號。
前稱平地係指海拔二百公尺以下。
(九)焚風:當風越山後,氣溫上升,相對溼度明顯下降,有風速驟
增及乾熱風發生之現象。
四、各相關單位作業之職責:
(一)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及本局所屬各氣象站:
1.災害性天氣之觀測及守視工作。
2.將災害性天氣通報氣象預報中心及責任區(如附表 1-1與附
表 1-2)有關機關及傳播機構之相關工作。
3.颱風警報期間,由臺灣南區氣象中心、臺北氣象站、花蓮氣
象站及恆春氣象站分別負責七股、五分山、花蓮、墾丁雷達
之颱風中心定位,並通報氣象預報中心。
(二)氣象預報中心:
1.災害性天氣之綜合研判、守視及預報工作。
2.災害性天氣特報之發布及解除。
3.災害性天氣特報之對內及對外通報工作。
(三)本局各相關單位應配合全力支援氣象預報中心災害性天氣守視
及預報工作。
五、災害性天氣之處理:
(一)氣象預報中心:
1.值班預報人員接獲災害性天氣發生或研判將發生時,應立即
以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報告直屬主管、副主任、主任,主任
得視需要向局長、副局長報告;遇無法向直屬長官報告,得
先進行災害性天氣之處理,並於事後報備。
2.視需要通知本局氣象衛星中心、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及相關氣
象站,加強天氣測報及守視作業,以利預報研判。
3.確認災害性天氣發生或研判將發生時,應即發布災害性天氣
特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發布除第一報得隨時發布外,若災
害性天氣仍將持續發生時,應再於例行發布天氣預報資訊時
,適時更新內容持續發布特報。
4.研判災害性天氣現象不再持續時,應解除災害性天氣特報。
5.災害性天氣特報之內容應包括災害性天氣現象發生或預期發
生之項目、期間、地區,並視需要於內容中加入適當警語,
提醒民眾注意防範山崩、落石、土石流、海水倒灌、溪水暴
漲、雷電、焚風、寒害、霜害或其他可能的災變,以利民眾
及早做好防範措施。
6.發布災害性天氣特報及解除災害性天氣特報應視需要通報有
關機關及傳播機構後記錄備查,格式如附表 2-1及附表 2-2
。
7.得視需要通報本局有關單位並追蹤本局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
通報處理情形。
(二)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及本局所屬各氣象站:
1.值班觀測人員觀測到災害性天氣發生時,應立即以電話或其
他迅捷方式,通報氣象預報中心,並應氣象預報中心之需加
強觀測及與氣象預報中心保持密切聯繫,直至災害性天氣不
再持續為止,並予記錄備查,格式如附表 2-3。
2.值班觀測人員接獲氣象預報中心發布之災害性天氣特報後,
應即通報責任區有關機關及傳播機構,並記錄備查,格式如
附表 2-1及附表 2-4。
3.值班觀測人員觀測到責任區內初達大雨、豪雨、大豪雨或超
大豪雨時,應通報相關機關、傳播機構及氣象預報中心,並
記錄備查,格式如附表 2-1及附表 2-3。
4.臺灣南區氣象中心、臺北氣象站、花蓮氣象站及恆春氣象站
應氣象預報中心之需,加強氣象雷達觀測資料分析,並與氣
象預報中心聯繫。
六、災害性天氣通報:
(一)通報對象:
1.氣象預報中心:
(1)中央政府三級以上防救災機構;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防救災單位;
(3)傳播機構。
2.臺灣南區氣象中心與各氣象站所轄責任區之: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防救災單位;
(2)直轄市區公所及鄉、鎮、縣轄市公所與其防救災單位
(3)傳播機構;
(4)其他洽定單位(如中央政府四級單位、支援防救災作業之
學術、研究單位或服務團體等單位)。
(二)通報之啟動與作業追蹤
有關通報啟動與後續之追蹤處理依颱風警報及災害性天氣特報
之通報作業追蹤表(格式如附表3)處理。
七、有關本局自動氣象及雨量站責任區之劃分由第一組負責擬訂,經簽准
奉核後轉發本局所屬測報機構遵照辦理。
八、氣象預報中心、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及各氣象站之通報對象、內容及方
式由第一組分別會同各單位擬訂,經簽准奉核後實行。第一組、氣象
預報中心及各氣象站於每年初或中央、地方政府通報對象之主管或專
責人員有大幅異動時,應適時更新通報對象相關資料,調查表格式如
附表4。
九、氣象預報中心、臺灣南區氣象中心及各氣象站,應依辦公時間及非辦
公時間,分別指定專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及答覆查詢;臺灣南區氣象
中心及各氣象站對外發言之內容,應以觀測現象或氣象預報中心發布
之氣象預報或特報內容為限,發言內容應予記錄備查。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