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風景區興建公共設施及國民旅舍經費要點
制(訂)定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為補助風景區興建公共設施及國民旅舍經費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風景區內公共設施及國民旅舍。
三、補助條件:
(一)已核定之風景特定區及經奉專案核准之風景區。
(二)須有整體計畫或細部計畫。
(三)須先取得用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及財務計畫。
(五)民間投資意願較低須作示範者。
四、補助對象:
(一)省(市)及縣(市)政府。
(二)與觀光有關之目的事業機關。
(三)經奉專案核准之風景區管理機關。
五、補助數額:除專案報交通部核准者專案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省(市)級風景特定區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以補助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其他風景區依其風景區等級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助及核准程序: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卅一日前將符合本要點補助條件之
各項書件及申請補助數額送觀光局審核,其為臺灣省各縣(市
)政府者應於每年四月卅日前報請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旅遊局核
轉觀光局。
(二)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由觀光局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工程發包施工前將設計書圖送請觀光局審查:
經審查同意後應即發包施工,並將發包紀錄、合約書副本、收
據及開工報告書送觀光局核備,以憑撥款。
(四)預算未明定補助對象及原定補助比率須調整增加者,應先報交
通部核定後補助。
七、審驗及督導:
(一)工程施工期間受補助單位應按月將施工進度月報表送達觀光局
,如有進度落後情形應敘明原因並儘速解決,以利工進。
(二)工程施工期間如確需變更設計者,應先報經觀光局同意後始能
辦理,其所增加之經費由受補助單位負擔。
(三)工程竣工時受補助單位應檢附初驗合格文件,報請觀光局會同
辦理複驗;經複驗合格應即檢附驗收紀錄、工程結算證明書、
原始憑證(已列入受補助單位年度預算者,可改送預算證明書
)或經費分攤表,送觀光局核備,如實際結算數或分攤費少於
原撥款時,其剩餘款並應一併繳還觀光局。
八、維護及管理: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經營管理計畫派員管理;並依財務計畫逐年編
列或提撥維護經費負責整修維護。
(二)國民旅舍及遊客服務中心等設施,管理單位應確實充實內部設
備妥為運用,以提高財物效能。
(二)未依前兩款規定妥善經營管理或工程延誤一年以上未竣工者,
觀光局除督促改善外並得取消該風景區爾後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