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
並落實申請者付費之精神,爰訂本審查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
二、本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
設申請案件之審查,籌設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
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正;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壹
拾萬元正。
依本規則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人針對申請變更興辦事
業計畫之面積擴大超過原核定計畫面積達二分之一者,依前項規定
收取審查費。
三、申請人依本規則規定取得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且
符合下列三款規定者,減半繳交審查費。
(一)不變更原申請人。
(二)不增加申請籌設面積。(因土地重劃或土地重測之面積增加者
除外)。
(三)不變更觀光遊樂設施項目。
四、本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並經審查核備齊文件後,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
申請案件退回。
五、申請人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審查費。
六、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倘
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七、本基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
素,至少每三年定基檢討一次。
八、本基準經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