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修正

第四節  泛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所稱泛舟活動,係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
從事泛舟活動,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