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修正

第三節  獨木舟活動
第二十二條
所稱獨木舟活動,指利用具狹長船體構造,不具動力推進,而用槳划動操
作器具進行之水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並應穿著救生衣,救生衣上應附有
口哨。
第二十四條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
    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
    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
    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