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修正

第一點
  一、交通部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規
      定指定觀光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二、觀光地區指定申請案之受理、籌組小組勘查與會商事項,由交通部
      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執行之。
第三點
  三、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
      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範圍等已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之地區,不適用本要點。
第四點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觀光發展需要,為塑造地區觀光特色,
      加強管理,得就具有觀光價值地區,申請指定為觀光地區。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建議指定觀光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符合
      前項指定目的者,統籌規劃後提出申請。
第五點
  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之觀光遊樂業,其
      觀光地區指定作業,申請人得逕向觀光局提出申請。
      觀光局受理前項申請時,應徵詢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
      非屬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發照之
      觀光遊樂業,其觀光地區指定作業,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
第六點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指定觀光地區,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
      一)並擬訂觀光地區指定目的、位置範圍、地權地用狀況、與相關
      政府及重大政策配合情形、觀光資源特色、遊客服務設施狀況、旅
      遊現況及潛力、交通狀況以及觀光產業現況、經營管理計畫等資料
      (如附件二)。
第七點
  七、觀光遊樂業得由申請人於籌設階段,備具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九
      條規定文件,一併提出觀光地區指定之申請。
      觀光遊樂業於本要點實施前已依法核准經營者,由申請人備妥申請
      書、土地權屬表(如附件三)、設施對照表(如附件四)及觀光遊
      樂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文件,提出觀光地區指定之申請。
第八點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指定觀光地區前,應就擬指定觀光地區
      範圍、劃設目的等舉辦公開說明會。但觀光遊樂業申請觀光地區指
      定,其申請範圍土地均為申請人所有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
      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觀光遊樂業申請觀光地區指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
      擴大範圍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應依前項規定舉辦公
      開說明會。
第九點
  九、觀光局審查觀光地區之申請,應依據第六點規定項目進行審查。其
      有現場勘查必要者,得組成勘查小組,現場勘查評估。
      前項勘查小組組成包括二位至六位專家學者及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第十點
  十、前點審查結果經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報請交通部公告指
      定為觀光地區。
      觀光地區之指定或不指定,應通知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十一點
  十一、指定觀光地區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第十二點
  十二、觀光地區指定後之範圍變更,準用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十一點程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