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業務處理,適
  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
  一、企劃課。
  二、工務課。
  三、管理課。
  四、遊憩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第四條
  企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
  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
  三、研究發展業務及工程建設計畫管考事項。
  四、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
  五、用地取得事項。
  六、風景區土地使用、建築規劃管制及申請許可會辦案件之審查事項。
  七、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八、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與統計事項。
  九、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
  十、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彙辦、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五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建設、植栽美化、災害治理等工程之規劃事項。
  二、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事項。
  三、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事項。
  四、各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綠、美化工程事項。
  五、災害之治理工程事項。
  六、其他有關工程建設事項。
第六條
  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風景區內各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環境衛生維護、旅遊秩序、安全
      之維護及污染防治等之統籌事項。
  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統籌事項。
  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
      事項。
  五、駐衛警察及清潔人員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風景區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七、各項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第七條
  遊憩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遊憩解說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製作事項。
  二、遊憩活動規劃、宣傳推廣及執行事項。
  三、遊憩活動之配合及支援事項。
  四、遊憩及解說推廣資料之編印事項。
  五、旅遊服務、解說義工之培訓及管理事項。
  六、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七、電腦資訊業務之推動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及解說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
      項。
  二、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三、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職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六、職員保障、褒獎事項。
  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職員在職、服務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決算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二、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會計報告之編製、陳核事項。
  四、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保管及報核事項。
  五、現金票據及財務查核事項。
  六、採購案之監辦事項。
  七、兼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事項。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之執行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各站替代役、駐衛警察、清潔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第十二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十三條
  本處課室主管及管理站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
第十四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
  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五條
  本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
  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