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觀光客船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修正
一、高雄港觀光客船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管理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觀光客船,係指經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許可,搭載旅客遊覽高雄港區之客船。
三、觀光客船之艘數、船型、總噸位、受理申請之時間及航行路線,由本
局視港區狀況公告之。
四、經營觀光客船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三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
2.客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乘客定額、船員人數(含服務人
員)。
3.船長及船員姓名、船員手冊編號。
4.通信設備(應設置全頻道 VHF 無線電話)。
5.安全設備。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
證等影本各三份。
(三)營運計畫書三份。
(四)船舶各項證照及船舶檢查記錄簿影本各三份。
(五)緊急應變計畫三份。
五、觀光客船不得在本局核定以外之地點任意停靠或上下旅客。
六、觀光客船航行應依本局公告之路線行駛;在港內應緩輪航行。
七、觀光客船航行港區水域,應遵守航行避碰規則及港區有關規定,不得
有違法違規行為。進出港口時,應先向港口信號台報備,並依信號台
之指示進出港口。
八、觀光客船搭載旅客進出港口,業者應向航政組辦理預報;並依規定接
受港口檢查單位檢查。
九、觀光客船搭載旅客遊覽港區,業者應於開航前確實清點人數,未超過
核定乘客定額,始准開航。
十、觀光客船業者應依本局規定之時間營業,非經本局許可,觀光客船不
得逾時航行。
十一、觀光客船應於各顯明易見處標有最高搭載人數。另於每一供旅客使
用及活動之艙室、走廊,設置足夠之緊急照明設備,並標示緊急出
口、逃生途徑及救生設備放置位置。
十二、觀光客船載客開航前,業者應向旅客詳細說明救生設備放置位置及
使用方法。航行時應注意旅客安全。
十三、觀光客船搭載旅客航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污染港區。
(二)不得從事走私或其他不法行為。
(三)不得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四)不得在港口主航道附近逗留。
十四、觀光客船之船長及船上工作人員應負責約束旅客不得從事有礙港區
安全與秩序之行為。
十五、觀光客船業者應依規定於營業前,為船上工作人員與旅客投保個人
意外保險,旅客意外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中載明。
十六、觀光客船之汰換、新建、購置應先報經本局同意。
十七、觀光客船航行除須依高雄港防颱作業有關船舶進出港作業限制規定
,風力達七級風以上(含七級陣風),經高雄港務局宣佈停止港區
一切作業,相關遊港活動須配合停止外,風力達五級風標準,限在
港內遊港,惟五級風以下,遇外海天候、海象不適航行,經船長認
為有航行安全顧慮時,須停止出港航行。另遇天候、海象異常,需
變更航行路線或改為港內航行,應於每航次開航前,以傳真方式通
知港口信號台並向遊客敘明。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或其他有關法令
處分或廢止營業許可。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