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導遊人員精進訓練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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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當前接待外國旅客品質,提
升導遊接待服務能力及儲備接待人才,以供應市場需求,進而輔導
旅行社及導遊人員建立品質及服務觀念,達到建設臺灣成為優質旅
遊環境及吸引外國旅客來臺觀光的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對所屬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綜合、甲種旅行業。
(二)對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旅行業或導遊相關社團。
三、訓練對象及課程重點原則:
(一)訓練對象: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之現職導遊人員。
(二)訓練課程:以提升現職導遊人員進階專業知識、解說技巧等執
業技能為主,並實施國際禮儀及服務態度等訓練。
四、開班基準:
(一)開班人數:每班以三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四
十人。
(二)訓練時間:每一訓練單元以五十小時為原則。
(三)師資:由訓練單位自行遴聘具備下列資格人員講授課程:
1.曾任擬講授課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2.曾任專任導遊人員五年以上或特約導遊人員八年以上者。
五、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補助金額以每班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檢據實報實銷)。
(二)補助經費項目:
1.講師之鐘點費、住宿費、交通費、講義編撰、幻燈片使用費
(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等費用
。
2.其他:
(1)雜支:講師餐費、行政人員工作費、保險費、茶水、講義
及文件印刷費、文件寄送郵資等費用。
(2)戶外實務導覽課程之遊覽車車資(含司機小費、過路費、
停車費)、餐飲、門票等費用。
(上述補助經費不含訓練教材、訓練場地,由訓練單位自
備、自行負擔。)
六、申請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補助經費之綜合、甲種旅行業或旅
行業、導遊相關社團,於辦理訓練三十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書及訓
練計畫,計畫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協辦單位。
(五)參加訓練對象及人數。
(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授課方式及擬聘講師資料。
(七)工作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申請補助事項及金額。
七、申請案件審查基準及督導考核:
(一)申請案件審查基準:本局依據第二點至第五點所定補助及訓練
對象、課程重點原則、開班基準、補助金額及項目、申請補助
程序及應備文件等,審查申請案件所附訓練計畫之妥適性及其
經費合理性。
(二)督導考核:
1.為督導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情形,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考核。如
經查得對於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2.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應建立學員意見調查表及結訓檢討報告
書,做為本局日後改進之參考依據,其內容應列明:
(1)學員意見調查表:對於訓練方式、課程內容、訓練時數、
講師之學、經歷及授課方式、訓練場所等滿意度及建議事
項。
(2)結訓檢討報告書:訓練名稱、日期、方式、課程內容、訓
練時數、訓練成果報告、講師及學員之意見回應說明,及
總結檢討建議事項。另有安排室外實務導覽課程者,應建
立講師(資深導遊)授課日誌。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八、申請核銷程序及應附文件: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十二月舉辦之訓
練必須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核銷)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全部實際支出費用明細。
(三)補助總經費及分攤表。
(四)原始憑證。
(五)學員意見調查表及結訓檢討報告書。
(六)授課講師及學員簽到表。
(七)學員名單(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電話、服務單位
)。
(八)上課照片或錄影紀錄(含授權重製同意書)。
導遊人員精進訓練經費補助申請書一計畫名稱:(檢附計畫書
乙份)二計畫總經費預算:新臺幣 百 拾 萬 仟 佰
拾 元(請檢附經費支出預估明細表)三是否向其他機
關、單位申請補助: □ 是 □ 否四補 助
經 費 (單位:元)補 助 金 額比 例交
通部觀光局補助款項$%自籌款項$%其他款項$%五預期參
訓人數人申請單位: 代表人:聯絡
人:電話: 傳真: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