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業設置特殊語文服務機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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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業者針對主要客源需求、營
造友善旅遊環境,提升使用特殊語文來臺旅客接待品質,加強觀光
業服務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語文指日語或韓語。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公民營觀光遊憩據點(如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
、公營觀光區、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海水浴場、民營觀光區
、古蹟歷史建物、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地區)經營業
者或相關法人團體、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
四、補助項目說明:
(一)指示牌、解說牌:除中英對照之外,另加註特殊語文簡介。
(二)警示標誌:如「禁止進入」、「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等警示類
標誌,除圖示及中英對照之外,另加註特殊語文。
(三)解說摺頁:包括特殊語文之全區簡介、地圖、服務設施介紹及
自導式說明等,提供自助行遊客利用。
(四)影片或多媒體:製作特殊語文發音或字幕之全區介紹影片或多
媒體。
(五)廣播系統:製作固定式特殊語文廣播稿,包括問候語、注意事
項及告知營業結束時間等。
五、補助項目內容:設置特殊語文服務設施之設計、牌示製作、摺頁編
撰、廣播帶製作、影片或多媒體製作及翻譯費等費用。
六、補助金額:補助金額為改善計畫的百分之五十,同一補助對象兩年
內累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七、申請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補助經費應向本局提出設置特殊語
文服務設施計畫,計畫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含語文種類)。
(二)宗旨或目標。
(三)預定設置之服務設施說明
1.指示牌、解說牌或警示標誌之地點、設計草圖及文字稿。
2.解說摺頁之中文稿件。
3.廣播系統之中文稿件。
4.影片或多媒體旁白(字幕)之中文稿件。
(四)主(協)辦單位。
(五)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八、申請案件審查基準及督導考核:
(一)申請案件審查基準:本局依據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審查申請
案件所附計畫之妥適性及其經費合理性。
(二)督導考核:受補助單位辦理本案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
或追回補助經費。
九、申請撥款程序及應附文件: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三十日內(十二月
完成者必須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核銷)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核銷
、撥款:
(一)結案報告書,含本案製作之所有特殊語文服務設施照片及影音
光碟,並附授權重製照片同意書。
(二)領據(應有機關負責人、會計、出納或經辦人之簽章)。
(三)全部實際支出費用明細。
(四)補助總經費及分攤表(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
相關單位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