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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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
稱管理處)為加強遊憩與服務設施使用及收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出租設施屬於本局管轄者,由本局辦理;屬於管理處管轄者
,由管理處辦理。
三、本局暨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之出租,於不違反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情形下,得辦理出租。
四、設施出租方式以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為原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議價方式辦理出租,不適用前項規定
:
(一)因安置原有攤販。
(二)與地方政府、當地民眾訂有契約或承諾事項。
(三)性質或用途特殊者。
五、公開標租之程序如下:
(一)選定出租之公用設施。
(二)擬訂出租之投標資格、決標方式。
(三)議定出租底價。
(四)公告。
(五)開標。
(六)訂約。
(七)管理。
六、公開遴選之程序如下:
(一)選定出租之公用設施。
(二)擬訂參加遴選資格、遴選規定等。
(三)議定租金。
(四)公告。
(五)甄選結果。
(六)訂約。
(七)管理。
前項第二款遴選規定由本局或各管理處於擬訂出租計畫時訂定
。
七、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應填具『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管
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作業預評估檢核表』(如附表一)報
本局依『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作業
審查表』(如附表二)審查同意後辦理出租。
租金底價應於附表詳列計算說明,且應參照行政院核頒之租金率標
準及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作為計算基準。
管理處另有訂定租金相關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一併報核。
八、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設施之標示(含設施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地段、地號、出租面積及使用分區或編定)。
(二)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底價。
(三)租期。
(四)押標金金額。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
(六)使用限制。
(七)領取投標須知等投標資料之時間、地點。
(八)投標方式。
(九)決標方式。
(十)得標人辦理簽訂租賃契約之期限。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九、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其出租契約至少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期。
(四)租金及繳納方式。
(五)違約金。
(六)使用限制。
(七)終止租約情形。
(八)保證人或銀行保證及其保證事項。
(九)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