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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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
      稱管理處)為加強遊憩與服務設施使用及收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出租設施屬於本局管轄者,由本局辦理;屬於管理處管轄者
      ,由管理處辦理。
  三、本局暨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之出租,於不違反國有財產法第
      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情形下,得辦理出租。
  四、設施出租方式以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為原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議價方式辦理出租,不適用前項規定
      :
    (一)因安置原有攤販。
    (二)與地方政府、當地民眾訂有契約或承諾事項。
    (三)性質或用途特殊者。
  五、公開標租之程序如下:
    (一)選定出租之公用設施。
    (二)擬訂出租之投標資格、決標方式。
    (三)議定出租底價。
    (四)公告。
    (五)開標。
    (六)訂約。
    (七)管理。
  六、公開遴選之程序如下:
    (一)選定出租之公用設施。
    (二)擬訂參加遴選資格、遴選規定等。
    (三)議定租金。
    (四)公告。
    (五)甄選結果。
    (六)訂約。
    (七)管理。
          前項第二款遴選規定由本局或各管理處於擬訂出租計畫時訂定
          。
  七、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應填具『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管
      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作業預評估檢核表』(如附表一)報
      本局依『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管理處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作業
      審查表』(如附表二)審查同意後辦理出租。
      租金底價應於附表詳列計算說明,且應參照行政院核頒之租金率標
      準及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作為計算基準。
      管理處另有訂定租金相關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一併報核。
  八、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設施之標示(含設施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地段、地號、出租面積及使用分區或編定)。
    (二)公開標租或公開遴選底價。
    (三)租期。
    (四)押標金金額。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
    (六)使用限制。
    (七)領取投標須知等投標資料之時間、地點。
    (八)投標方式。
    (九)決標方式。
    (十)得標人辦理簽訂租賃契約之期限。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九、辦理遊憩或服務設施出租,其出租契約至少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期。
    (四)租金及繳納方式。
    (五)違約金。
    (六)使用限制。
    (七)終止租約情形。
    (八)保證人或銀行保證及其保證事項。
    (九)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