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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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地方
政府、民間機構或團體積極參與、舉辦觀光活動、推廣會或相關研
討會以活絡地方觀光產業、吸引旅客來馬,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地方政府、從事公益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
人民團體。
三、補助方式:
(一)本處補助經費,應由舉辦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民團體
主動申請,配合本處重要政策辦理之活動,列為優先補助之象
。
(二)申請補助之機關(構)、團體,應於活動辦理時間一個月提出
申請書及完整之活動或計畫,其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具備下列要
項:
1.名稱。
2.活動宗旨或目標。
3.舉辦時間與舉辦地點。
4.主辦單位(如有協辦單位亦須列明)。
5.活動對象。
6.活動內容(須有與觀光相關之文字)。
7.人員編組及分工。
8.預期成果。
9.預算經費(含經費來源、依計畫細分之項目及其經費概估)
。
(三)審核原則: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觀光發展之目標。
2.本處對於活動計畫,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項目限於經常
性支出,必要時得指定計畫書內特定之項目為補助範圍。
3.審查標準:活動或計畫內容是否與觀光有關、活動之規模、
期間及所能產生之效益、經費執行是否撙節並有效運用等。
四、補助金額新台幣拾萬元以下,提本處「補助民間機關(構)、團體
經費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執行
。
補助金額逾新台幣拾萬元時,另行提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查。
(一)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1.召集人:由處長或副處長擔任。
2.委員:由本處各級主管(包括秘書、企劃課、工務課、遊憩
課、人事室、會計室等主管)組成之。
(二)本處補助機關(構)、團體之經費由召集人召集委員開會審議
之。
(三)本小組必須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始能召開會議﹔會議決議採多數
決方式。
(四)本小組會議由業務主管單位簽請發送會議通知,並完成會議紀
錄後簽報首長。
五、受補助單位經費執行原則: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應通知本處派員監辦。接受補助單位如接受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辦理同一採購案時,本款補助金額以補助總額計。
(二)應依據核定之補助內容項目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報工作成果及相關單據核銷。本處得視工作成果作為爾後補
助之參考及依據。
六、本要點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