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民宿公共安全稽查工作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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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
      民宿公共安全稽查工作訂定本要點。
  二、稽查對象:
    (一)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及無合法化可能之民宿經營者。
    (二)房間數超過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規模,仍以民宿之名經營住宿
          業者。
    (三)符合民宿設立條件而尚未辦理合法登記之民宿經營者。
  三、應辦事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加強對遊客較多之觀光地區之
      民宿,辦理建築物、消防、衛生等公共安全事項辦理聯合稽查工作
      。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觀光單位應將違反建管、消防、衛生法
          規之稽查紀錄表移請相關單位依法查處外,並應將查處辦理情
          形建檔追蹤管理。
    (二)對於尚未合法登記之民宿,應加強基本資料之清查、檔案建立
          及輔導合法化。
  四、補助內容:
    (一)稽查車輛之油費。
    (二)民宿管理事務費。
    (三)逾時餐費。
  五、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六、補助方式:
    (一)每月稽查少於十家次者,以下各項均不予補助。
    (二)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月稽查達十家次至十五家次者,
          補助油費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每月稽查達十六家次至二十家
          次者,補助油費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每月稽查達二十一家次
          至二十五家次者,補助油費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三)民宿稽查管理事務費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月稽查達十
          家次至十五家次者,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達十六家次至二
          十家次者,每增加一家次另加新臺幣一百元;達二十一家次至
          二十五家次者,每增加一家次另加新臺幣一百五十元;達二十
          六家次以上者,每增加一家次另加新臺幣二百元。
    (四)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月稽查達十家次至十五家次者,
          補助逾時餐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每月稽查達十六家次
          至二十家次者,補助逾時餐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上限;每月
          稽查達二十一家次至二十五家次者,補助逾時餐費新臺幣四千
          五百元為上限。
  七、審核原則:
    (一)本局不定期派員至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瞭解本案
          辦理情形。
    (二)對於未能落實執行本要點工作項目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本局除派員督導外,並得中止補助金額之核撥。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觀光單位應於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起十
          日內函報執行成效(如附表)。
  八、受補助單位經費核銷原則:
    (一)油費及事務費用,應檢據核銷。
    (二)逾時餐費部分,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觀光單位造冊具領。
    (三)核銷之單據及具領之表冊,應於當季結束後十日內,連同前點
          第三項之執行成效表,函請本局核撥。
    (四)每年第四季需核銷之單據及具領之表冊,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連同前點第三項之執行成效表,函請本局核撥,逾期不予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