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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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建
      立合理、透明、效率之審查機制,依「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遊憩設施區籌設之申請,經本局受理單位審查應備具之書件無誤或
      經補正完備者,應提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
  三、本小組對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事項如下:
    (一)觀光產業分析。
    (二)事業計畫構想。
    (三)經營管理計畫可行性。
    (四)財務計畫可行性。
    (五)其他與事業計畫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專人出任;並置委員十一人
      ,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及所屬管理處或個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業務
          單位主管五人。
    (二)具有產業分析、規劃設計、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六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單
      位(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連續二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
      兼之。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倘須迴避之委員
      逾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改採多數決作成結論。
  九、本小組為審查遊憩設施區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由召
      集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獲致審查結論,並作成會議紀錄;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人及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