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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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交通
部觀光局受理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辦
理。
二、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就下列查核
事項書面函覆(附件一):
(一)籌設申請書(附表一)
1.籌設申請書是否符合應備文件格式。
2.開發基地倘屬非都市土地,所附基本資料是否符合內政部訂
頒「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表二)─區域計畫
擬定機關受理開發案件型式要件查核意見表之查核內容。
(二)是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取得方式
。
4.土地登記謄本。
5.地籍圖謄本,並著色標明申請範圍。
(三)興辦事業計畫
1.是否屬遊憩設施區之申請案。
2.面積規模是否符合規定。
3.興辦事業計畫是否符合應備之章節或書圖文件格式。
三、符合前項程序審查之案件,得進行興辦事業計畫實質審查,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針對申請個案性質,就外聘審查委員(含觀光產業分析、規劃
設計、經營 管理及財務計畫等領域)中候用名單簽請審查小
組召集人圈定六人及本局單位主管五人組成審查小組。
(二)興辦事業計畫中之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之審查委由前揭外
聘審查委員審查,併案供作提送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之初核意
見。
四、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經本局查核應備具之書件無誤者,於彙
整初核意見後三十日內提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並作成書面紀錄通
知申請人(附表二)。
五、依審查小組決議需補正者,授權幕僚作業單位查核無誤後,於十五
日內核發同意推薦函(附表三)。
六、申請人依本要點第九點之規定申請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時,經
依規定補正並查核無誤後,於十五日內完成核發作業(附表四)。
七、餘詳如本局受理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審查作業程序圖(附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