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風景區興建公共設施經費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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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風景區興建公共設施
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風景區,指風景特定區、風景區及觀光地區。
三、受補助興建之公共設施,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位於風景區內。
(二)須有整體計畫或細部計畫。
(三)須取得用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計畫。
四、補助對象:於風景區內興建公共設施之機關。
五、補助數額:
(一)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以補助三分之二為原則。
(三)其他風景區依其風景區等級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並報本局專案核准者,其補助數額得不
受前項限制。
(一)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重大計畫。
(二)基於安全考量或為因應天然災害之急需工程。
(三)財政困難之縣(市)。
(四)經評選為年度重點風景區者 。
六、申請補助及核准程序: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下年度符合本要點助條
件之各項事件及申請補助數額送本局審核。
(二)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由本局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工程發包施工前將設計書圖送請本局審:經審
查同意後應即發包施工,並將發包紀錄、納入預算證明書(或
費分攤表)、合約書副本、收據及開工報告書送本局核備,以
憑撥款。
七、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受補助單位應擬訂工
作計畫及工程進度表,並應於年度開始即辦理工程發包;年度開始
後三個月內,尚未完成設計書圖送審核者,除專案報請延期者並經
同意者外,本局得不予補助,並得將該工程補助經費用轉於有急迫
需要之風景區。
八、審驗及督導:
(一)工程施工期間受補助單位應按月填列施工進度表呈單位首長審
核,如有進度落後及困難,應查明原因儘速解決,以利工進。
(二)工程施工期間如確需變更設計者,應報本局備查,其所增加經
費由受補助單位負擔。
(三)工程施工期間應配合本局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工程竣工結算後,檢附工程結算證明書、程金
額支用情形表(含工程款、委辦費、管理費)送本局備查;如
際結算數或分攤費少於原補助款時,其剩餘款並應依補助比例
一併還本局。
九、維護及管理: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經營管理計畫派員管理;並依財務計畫逐年編
列或提撥維護經費負責整修維護。
(二)遊客服務中心等設施,管理單位應確實充實內部設備妥為運用
,以提高財物效能。
(三)未依前兩款規定妥善經營管理或工程延誤一年以上未竣工者,
本局除督促改善外並得取消該風景區爾後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