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公告本局96年度委託辦理組團參加國際旅展暨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工作項目委辦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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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局「96年度委託辦理組團參加國際旅展暨觀光行銷推
廣業務工作項目」委辦案。
依 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96年度辦理組團參加國際旅展暨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工作
。
三、委託事項:
(一)日本市場方面:1、組團參加2007年大阪旅展( 5/3- 5/6)
及辦理鹿兒島(4/30)、福岡( 5/1)兩地觀光推廣活動。
2.參加2007年日本北海道 YOSAKOI SORAN街舞觀光推廣活動(
6 月)。
3.組團參加2007年東京世界旅遊博覽會(JATA, 9/14-9/16)
及辦理關東地區觀光推廣活動。
4.參加2007年大阪御堂筋( 10/13- 10/14)、東京福島、宮
城、岩手( 8月)觀光推廣活動。
5.2007年新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高鐵周邊商品優質行程開發
獎助)。
以上 5項預估委辦金額為新台幣28,600,000元。
(二)韓國市場方面:1、參加2007年韓國旅展( KOTFA)及辦理觀
光推廣活動( 6/8-6/11)。
2.參加2007年釜山旅展及辦理觀光推廣活動( 9月)。
3.2007年新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新行程開發『含高爾夫、
28201;泉理療行程』及優質行程獎助)。
以上 3項委辦金額為新台幣 5,000,000元。
(三)東南亞市場方面:1、參加2007年香港旅展及辦理觀光推廣活
動(6/14-6/17)。
2.組團參加2007年秋季新加坡( 9月)暨馬來西亞旅展( 9/7
- 9/9)。
3.2007年新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新行程開發『含農場、南進
北出行程』及優質行程獎助)。
4.組團參加2008年春季新加坡、泰國( 3月)暨馬來西亞旅展
( 3月)。
以上 4項委辦金額為新台幣11,800,000元。
(四)歐美紐澳市場方面:1、組團參加2007年北美(美、加主要 3
城市)觀光推廣活動( 4、 5月間)。
2.組團參加2007年倫敦旅展( 11/12- 11/18)及荷蘭辦理觀
光推廣活動。
3.參加2008年德國柏林旅展暨當地及奧地利業者推廣活動(3/
5 - 3/8)。
以上 3項委辦金額為新台幣15,700,000元。
(五)全球市場方面:開發2007年全球優質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
1.優質景點活動新行程開發。
2.優質行程獎助。
3.文宣品製作。
以上 3項委辦金額新台幣 3,000,000元。
(六)2007年、2008年邀請國內媒體接待費用,委辦金額新台幣1,15
0,000 元。
上述各項旅展暨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含組團、表演團體、參展團
員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參展團員定點接送機之服務、參展團文
宣展品、紀念品通關並運抵展覽會場及推廣會(含 Road show
)、歡迎酒會或晚宴,以及其他創新事宜等。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
用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應係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
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
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
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
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
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
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
團體之甄選: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
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自公告日起28日內(96年 2月28日 17:00前)
檢具應檢附之文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
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間)。
七、甄選及評審方式
(一)評審標準:1、評審項目及配分:(1)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
書內容60分甲、企劃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分
。
乙、企劃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分。
丙、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甲、辦理國際推廣專案
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20分。
乙、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丙、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分。
合計 100分
(二)評選方式:其評選程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
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審項目及配分
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名次,再以序位換算積分,序位和最小者為
優勝者。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
低分別給予 1, 2, 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
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依此類推
。倘僅有 1法人投標時,其所提送企劃書,須經出席評選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分達總分70分(含)以上)者,方取得
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
價再相同者,則以本案評選標準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
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三)簡報: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
(時間、地點由本局另行通知),簡報必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
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30分鐘為限,本局得依參加評選數目調整
之,並於接受詢答(30分鐘內為原則)後退場。簡報形式由
投標法人團體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18份(企劃書內應含工作進度表、經費
運用計畫明細表,含各組團計畫及行銷計畫預算明細、執行本
案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計畫等)。
(四)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如附件)
(五)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評選委員會議召開後15日內與本局簽
訂委託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局
委託業務之甄選,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
訂適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洽詢聯絡人:國際組張碧珍科員電話:(02) 2349-1564傳真:(
02) 2771-7036電子信箱: hekiko@tbroc.gov.tw局 長 賴瑟
珍